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2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郑州市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为抓手,把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新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有效解决我市水资源不足问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开源、节流与保护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形成全社会共同治水、兴水合力,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推进措施。
(三)总体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849 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8628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89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689以上;2020年,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河南省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市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为25%;到2020年,全市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目标为50%;到2030年全市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目标为75%。
二、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切实控制用水总量
(四)加快健全水资源规划体系,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要以需水管理为核心,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快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加快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同时加快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比较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新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与新郑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项目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用水总量。要把用水总量指标,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分配给各单位的阶段性指标,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报市水务局备案,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落后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项目,产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计量设施的、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予以整改并依法补办。加快建立全市取用水许可管理信息台账,完善取用水户档案管理。
(七)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进行征收,确保应收尽收,收入需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缴入国库,不得滞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在限采区,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在禁采区,禁止新凿井,并由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实施地下水回灌工程等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恢复地下水位。加快关停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内自备井计划的实施。对于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区内的取水申请严格审批,对已批准开采的单位,严格控制其新增许可水量,并对供水管网覆盖区内的自备井计划进行逐年下调15%,对于无公共供水源的新建单位,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根据全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切实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十)深入推进节约用水管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和引导用水大户企业进行水的循环利用,禁止新建、扩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遏制农业粗放用水。积极稳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引导城镇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等创建活动,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
(十一)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特别是新建工业、娱乐业、服务业等高耗水项目和规模型住宅小区),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由住建、规划城管、水务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住建、规划城管、水务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十二)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单位应定期进行用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凡月用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每3年至少测试1次;10000立方米以下的每5年至少测试1次。当其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6个月内及时复测。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前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当年生产情况及行业用水定额进行核减。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严格按照规定,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十三)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力度,以提高灌溉利用效率和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为核心,大力推广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和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支持用水单位积极改进用水工艺,兴建循环用水、串联用水和回用水工程,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加大城镇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器具,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十四)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5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须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十五)着力推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强中水、矿井排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中水或雨水。住建部门要在广场、公园、游园、居民小区、道路等推广雨水下凹式开发利用模式,促进雨水收集利用。鼓励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设施),就地回用。新建的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综合性服务设施等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没有中水回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在2020年前,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住建部门按职责抓好设计施工阶段的落实;建设项目未配套设计建设节水设施和中水设施的,水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水。加大矿井排水利用力度,鼓励支持采矿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吸纳社会资金和争取上级资金等渠道,兴建矿井排水利用工程,采用净化水处理设备和工艺,对矿井排水做净化处理,提高矿井排水利用率。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水污染物监督管理。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流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区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控制指标。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向河道内排污退水水质必须达标,禁止非法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及生活垃圾;禁止其他污染和影响地下水源环境的行为。对退水水质不达标排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其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
(十七)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要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各相关部门要着力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实时公布和更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十八)强化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我市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步伐,坚持节约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通过水资源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综合治理等措施,实现 “水源优、河湖通、清水流、两岸美”的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目标。推进城区水生态、农村水环境整治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建设水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河道水体水质,改善河道景观,生态水系的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改善。
(十九)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深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推行雨、污收集管网分离,加快城区雨、污收集管网分离改造,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深度。全市乡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推广污水集中处理模式,提倡湿地净化和景观利用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利用方式。
五、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工作开展评价体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评估考核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工信、住建、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城管、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做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十一)强化水资源管理基础建设。加强主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较大用水户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并配套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源地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为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奠定基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职能优势,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加强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
(二十二)加大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科研工作,提高水量水质监测能力,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源地保护建设、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给与重点支持。
(二十三)严格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等其它违法违规取水行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二十四)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力度宣传国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资源管理工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把水资源管理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大力宣传涉水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15年4月11日
主办:市水务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