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5292972/2015-00025
  •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工作
  • 2015-12-28
  • 2015-12-28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创建省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创建省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

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城管〔2015〕9号

 

各科、室、队、处、分局:

现将我局《创建省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15年6月2日


 

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创建省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配合支持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创建慢性病示范区的相关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单位内部职工慢性病知识知晓率,进一步推动全市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我市创建省级慢性病示范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相关指标要求,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卫生日”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努力让单位内部职工对于我市创建慢性病示范区工作知晓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党委书记陶永伟任组长,常务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田平安任副组长,副局长张凌云和工会主席常中鑫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代启任办公室主任,其他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统筹兼顾,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5月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各单位、部门合作制度,广泛宣传,提高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和支持率。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全面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实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各部门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局慢性病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11月份,市局组织对个部门进行初步考核验收。

五、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负责创建慢性病示范区活动期间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完善健身保健相应配套设施,积极开展职工健身保健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单位建设活动,制定并落实工间操制度。

责任领导:田平安

责任单位:办公室

责 任 人:代  启

    (二)加大对主次干道、繁华商业区、集贸市场、广场、游园、学校、医院、社区、旅游景点等周边占道经营和突出店外经营的治理力度,确保相关部门开展“卫生日”宣传活动顺利进行。

责任领导:张凌云、常中鑫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责 任 人:卢凤林

   (三)对主次干道、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工作要做到常态化。加大对乱排污水泔水和乱倒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督促沿街门店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责任领导:田平安

责任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处

责 任 人:樊晓沛

(四)负责创建慢性病示范区活动期间工作的宣传报道、影像资料收集等工作。

责任领导:田平安

责任单位:宣传教育科

责 任 人:李晓华

(五)组织督查队伍,负责对创建慢性病示范区活动期间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活动期间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责任领导:田平安

责任单位:督查科

责 任 人:王书惠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全面统筹协调创建工作,将慢性病防控工作纳入单位重要工作内容。同时要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措施,集中精力抓好单位内部职工对于慢性病防控工作的了解程度,并做好全面落实,确保各项创建工作有力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内部职工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的宣传和教育,落实慢性病防控措施。同时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创建工作,按时报送创建资料。

(三)加强督查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培训,定期调度,听取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根据不同时段的工作要求,对活动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创建活动开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把创建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创建标准,定期督查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创建任务。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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