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政〔2015〕34号
办理结果:AB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
答复的函
刘遂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户口回迁人员能否享受村民待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农村户口回迁及回迁后能否享受村民待遇问题,我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办[2011]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郑州市纪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专题研究出台了《郭店镇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合村并城工作中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因出生、新婚、复员退伍、未参与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和刑满释放等原因回村落户的,经相关部门出具入户证明方可办理回迁手续,回迁后福利待遇由村委会研究决定。但是,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正式人员一律不得回迁落户。已经回迁落户的,不得享受本村村民任何福利待遇。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们的各项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郭店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5日
(联系人:毛伟杰 电话:0371—62513366)
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