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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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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6-01
  • 2015-06-01
  • 通知
  • 新城管〔2015〕7号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城管〔2015〕7号

 

各科、室、队、处、分局:

现将《人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日

 

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和《新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人事考勤管理制度》(新城管〔2013〕3号),结合我局实际,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人事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城管队伍。

 

第二章  请  假

 

第三条 请假的类别及期限,具体如下: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4.产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者产假为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月照顾假。

5.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都不在同一城市且距离较远,又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探亲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6.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最长五天。

7.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提出申请。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请假的审批程序:凡需要请假者,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请假单》,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并及时到督察科进行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将相关凭证告知督查科,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六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局机关各单位和二级机构负责人事假不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交由督查科备案;

2.局机关各单位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不超过1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3.局机关各单位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超过1天但不超过3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4.二级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假不超过1天,由二级机构分管副职签署意见,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5.二级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假超过1天但不超过3天,由二级机构分管副职、二级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6.二级机构所属单位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不超过1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7. 二级机构所属单位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超过1天但不超过2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二级机构分管副职签署意见,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8.二级机构所属单位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超过2天但不超过3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和二级机构分管副职、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9.全局干部职工事假3天以上,需逐级签署意见,由局长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10.婚嫁、产假到市局编制人事科、督察科分别备案;

11.假期期满后分别到市局编制人事科、督察科销假。

第七条 请事假期间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处理。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第八条  请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因公(工)受伤,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原工资应予以照发;

5.凡经确诊患癌症、精神病(须经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诊)及重症病患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6.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第三章  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

 

第九条  凡聘用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按照以下内容考核:

1.日常绩效考核成绩(包括日督查、月考评、年终考核);

2.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所在单位民主推荐情况;

3.市局党委会研究推荐情况。

第十条  符合评定为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局编制人事科按照第九条规定择优向市人事劳动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符合聘用为初级工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到市局编制人事科报名,市局编制人事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聘用。

第十二条  符合聘用为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的工勤技能人员,由市局编制人事科按照第九条规定择优聘用。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三条  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以及假期期满未归,或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以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

 

第五章  人员调动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岗位调动规定如下:

1.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人员,如确因阶段性、突发性工作需要,可采取临时调配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

2.各单位工作人员若需调动岗位,需到市局编制人事科申领并填写《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调动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局编制人事科开具调动通知书予以岗位调整。

3.对不按程序报批,在科、室、队、处、分局之间(含各执法中队、各环卫科室之间)私自调动岗位的,对该工作人员涉及的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一把手予以免职处理,分管局领导在全局两级班子会议上做检讨。

第十六条  外部借调规定如下:

1.借调范围。上级部门因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等特殊需要的方可借调。

2.借调时限。借调时间一般为1—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履行借调审批手续。

3.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

借调人员本人需办理借调和被借调单位科(室)负责人、主管副职、单位一把手依次签批同意的手续,并向市局编制人事科备案后,方可到借调单位工作。

4.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工资、财政性支付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其他非财政性支付的福利待遇由借调单位负责。

(2)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个人需提交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提出考核意见,并向原单位反馈。表现好的定为称职,表现差的直接定为不称职。

(3)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借调期满后,如本人擅自延长借调期限,不及时返回本单位上班,将按旷工等有关规定执行。

(5)借调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如有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本单位一律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将本部门人员合理定岗、定责。各队、处、分局要参照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每个中队(环卫科室)所负责路段、区域等,合理摆布执法队员(环卫管理人员),明确每一名执法队员(环卫管理人员)的责任路段、区域、任务等,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十八条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队员、环卫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对在工作期间中,发现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不力、成效差、脱岗、违规违纪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查证属实,要严肃处理。针对不同对象,处理办法如下:

1.中层干部:违规一次要责令其本人向局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在两级班子会上作检讨,违规二次由局党委对其告诫谈话,违规三次采取组织处理。

2.一般人员:违规一次由督导人员当场进行警告批评,违规二次要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违规三次对其停发工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全局城管协管员的日常人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环卫工人的人事管理由环卫处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编制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人事考勤管理制度》(新城管〔2013〕3号)废止。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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