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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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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城管〔2015〕 22 号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调整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新城管〔2015〕 22 号

 

各科、室、队、处,龙湖分局:

    因我市机构改革,我局部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将调整现有的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现将调整后的组织机构通知如下:

    主  任:陶永伟  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田平安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张凌云  党委委员、副局长

    常中鑫  工会主席

    成  员:代  启  办公室主任

        张伟建  法制信访科科长

        耿海峰  行政审批科科长

        高丽冰  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监察室主任

        卢凤林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左志乐  和庄分局局长、龙湖分局副局长

        刘云涛  查处违法建设执法大队大队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高栓柱  辛店分局局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闫春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查处违法建设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柳  晖  龙湖分局局长

尹战胜  查处违法建设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案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信访科,张伟建兼任办公室主任。

团委书记、和庄分局副局长芦蒙任案审委员会记录员,列席会议。

    附: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年8月6日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及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审委员会是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部针对行政执法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的组织,主要任务是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案审委员会遵照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有不同意见时,少数服从多数;

(三)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案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徇私情,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案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需集体研判的案件;

(二)新型或重大、疑难、典型案件;

(三)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六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案审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请假。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责是根据案件承办机构要求和主任提议适时组织会议研究案情,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由记录员制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指定专人向案审委员会全面、客观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  案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最终决定应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对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第十条 参加案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会议研究讨论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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