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5292972/2016-00045
  •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工作制度
  • 2016-05-20
  • 2016-05-23
  • 通知
  • 新城管〔2016〕11号
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队、处:

现将《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0日

 

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市城管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遵循依法和便民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采取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统一受理审批的工作流程。

第五条  市城管局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城管执法局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  城管执法局窗口由行政审批科负责管理,工作人员由行政审批科人员组成。

第七条  除即办件外,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城管执法局审批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写、装订等错误。

第八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城管执法局职权范围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所需补充更正的内容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九条  审批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及材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交办到初核单位,同时抄告行政审批科。

电子文档应包括: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制作的审批表。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之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有关城市管理的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审批办理程序、审批办理期限、审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等应当在城管执法局网站予以公示。

审批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和一次性告知单。城管局网站提供一次性告知单、申请表等的下载服务。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职权范围内审批事项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

1.建筑垃圾排放;

2.建筑垃圾运输;

3.建筑垃圾消纳。

(二)户外设施设置的审批事项: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2.条幅布幔设置;

3.店招店牌设置。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事项: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五)因科研、教学及特殊情况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六)环卫设施拆迁及异地重建批准

第十三条 负责初核的单位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勘查,并填写初核意见,报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的初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

(二)条幅布幔和店招店牌审批的初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初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初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初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

(五)因科研、教学及特殊情况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初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

(六)环卫设施拆迁及异地重建批准初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

   需局属多个单位共同初核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科牵头,局属相关单位共同办理,期限为初核时间加上行政审批科审核时间。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科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专项规划和审批制度的标准要求,由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批准文件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拟审核意见报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审批。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决定批准审批事项或者报局首席代表审批。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的审核批准时间为2个工作日;

(二)条幅布幔和店招店牌审批的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审核批准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审核批准时间为2个工作日;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的审核批准时间为2个工作日;

(五)因科研、教学及特殊情况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的审核批准时间为2个工作日;

(六)环卫设施拆迁及异地重建批准的审核批准时间为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作出的准予批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批准设置的设施安全性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维修;设施使用期限满后,申请人应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申请审批事项经批准同意的,由审批窗口负责统一送达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室和法制信访科负责受理对审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对经调查核实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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