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新郑文〔2014〕116号文《关于撤销龙湖镇小乔等11个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利于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成立小乔社区居民委员会、柏树刘社区居民委员会、荆垌社区居民委员会、沙窝李社区居民委员会、林锦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张寨社区居民委员会、郑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堡社区居民委员会、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崔垌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垌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