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直部门,各村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郑政〔2015〕43号)和《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新政〔2016〕4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镇情镇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我国、我省、我市、我镇“三农”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镇范围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全镇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新村镇政府决定成立新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镇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统计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镇直部门、各村委会要按照全镇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选聘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并保证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普查员要具备一定文化程度,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基本操作,能够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新村镇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镇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镇财政部门要保障普查经费;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员组织和培训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镇直部门、各村委会要会同农业普查办公室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镇直部门、各村委会要选聘高素质人才加入普查队伍,并加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操作培训力度,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并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镇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
(三)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附件:新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新村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2日
附 件
新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周伟杰 镇长、园区主任
副组长:肖仁义 园区副书记
左晓霞 园区副主任
成 员:郭 园 新郑市财政局新村财政分局局长
吕 明 新郑市国税局龙湖国税分局局长
冯彦霞 新郑市地税局新村地税分局局长
翟合成 新郑市工商局郭店工商分局局长
郭登超 新郑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所长
李彦斌 镇东区区长
乔立军 镇西区区长
张天增 镇南区区长
彭 博 镇北区区长
赵晓亮 镇农办主任
司玉亭 镇畜牧站站长
李宏伟 镇民政所所长
柴大伟 镇新城办主任
王贵和 镇广播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统计所,左晓霞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丽霞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小磊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