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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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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科〔2017〕5号
新郑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新郑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进一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特色园区、知名企业建设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发〔2014〕34号)和《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郑科〔2015〕99号),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新郑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郑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新郑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新郑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进一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特色园区、知名企业建设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发〔2014〕34号)和《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郑科〔2015〕9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众创空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新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拥有3人以上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5000平米以下的固定场所。属于租赁的,租期不少于3年。拥有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不少于3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并设置有共享式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路演大厅等公共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

(三)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

1.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3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2.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四)完善的服务体系

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要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与不少于3家的专业投资机构保持合作关系并设立有不少于100万的种子基金,对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申报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确定每年认定工作开展时间。

(二)各申报主体向新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三)市科学技术局组织郑州市级以上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四)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议确定支持对象并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认定明确为新郑市众创空间,颁发新郑市众创空间证书与标牌。

    第五条 众创空间申请材料包括:

(一)新郑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新郑市众创空间申请报告。

(三)众创空间申报主体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服务团队成员服务能力证明。

(五)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孵化企业介绍及入驻证明。

(七)拥有种子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和使用种子基金的文件等)。

(八)有关荣誉和资质。

(九)其他科技服务能力证明。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支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照市场价格给予补贴;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郑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新郑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三)对年度孵化、输出5家以上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众创空间,每孵化、输出一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与考核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

(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三)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将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新郑市众创空间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新郑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