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摸清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源底数,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源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130号)文件要求,结合新郑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查目的
(一)夯实“两税”税源管理基础。全面摸清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完善“两税”税源项目登记库,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完善“两税”税源管理机制,提高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提升“两税” 收入水平。通过数据比对和核实,查找“两税”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漏洞,查补纳税人少缴和未缴的税款,促进“两税”收入的稳定增长,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三)促进依法治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征管质效水平。
二、清查内容
(一)清查范围
全市“两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二)清查期间
以税款所属期为准,对“两税”2006年至2014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清查登记,有问题的向以前年度追溯。
(三)清查信息表
1.税源清查信息表(共2张)
(1)房产税清查表
包含纳税人房产的基本信息及申报缴纳税款情况;房产自用和出租情况;土地价值和房产原值的情况;租金收入情况;稽查查补税款情况;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情况。
(2)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表
包含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地段等级(税率)、占地面积、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稽查查补税款情况;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情况。
三、清查步骤
税源清查工作于2015年5月31日前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1月31日前)
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召开税源清查工作会议,对税源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市局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纳税人自查阶段:(2月1日-3月31日)
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应于2015年3月1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税源清查模板和填写说明,并按照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纸质版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版一并随同报送)。管理人员要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报两税清查表,按清查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工作。纳税人还需同时附报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无租使用或无偿使用协议)、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记载房产原值帐簿、房屋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谁纳税谁填报”的原则,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无租使用人填报,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由使用人填报,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由纳税单位填报,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应由免税单位填报。
(三)全面核查阶段(4月1日-5月31日)
1.搞好清查数据审核。对纳税人填制完毕的清查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核,并与金三系统存储数据比对,以地控税数据比对,清理并纠正征管系统错误数据,提高两税数据质量。重点审核比对以下内容:
房产税:漏征漏管的纳税人;城中村集体出租房产;房产数量多、原值高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大型仓储业企业、利用地下建筑进行经营的企业、大型商场、市场、娱乐城场所和写字楼等重点企业;工程尚未决算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近期改扩建增加房产原值的房产、无租使用的房产、无产权证的房产、未入账的房产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漏征漏管的纳税人;城中村集体出租土地;占地面积较大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依据不清楚的企业;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实际占用面积明显超出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企业。
2.组织实地排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数据信息逐户进行核实,重点结合第三方信息开展房产、土地信息的核实。同时按照边清查边整改的原则,区别不同问题和性质,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和纠正。
3. 各单位在对两税税源清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的基础上,形成较为客观、真实的税源清查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市局税政科。同时,对税源清查揭示的问题进行研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强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重点稽查阶段(6月1日-12月31日)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自查和核查情况,对涉嫌偷税的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清查相关政策
(一)计税依据的政策。各地要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做好应税房产计税依据调整核实工作,将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 (大地小房)的,依据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超过0.5的,依据该宗地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确定计入房产原值。
(二)减免税政策。对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土地、房产,应建立好有关资料的报备手续,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后,登入备案类减免税台账;对经批准正在享受土地、房产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重点审核减免税与实际应缴税款之间的差额,实际应缴税款大于减免税金额的部分应及时补征少缴的税款。
(三)税款结算政策。清查工作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纳税人自查自纠并在2015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入库税款,要加收滞纳金,主管地税机关不再给予处罚。在核查阶段,对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市局成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宋成刚任组长,张全军、乔慧霞、史俊梅等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乔慧霞兼任,董战峰、李红、贾红军、袁浩、乔书红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两税清查的组织和协调。
此次税源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清查结果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时、保质完成税源清查工作。
(二)广泛宣传。印发关于开展“两税”税源清查通告,并在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开展税法宣传。广泛利用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两税清查工作的内容、目的和意义进行广泛宣传,为两税清查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清查中发现的重大偷逃税案件,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对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三)加强协作。由于此次清查工作信息量大、涉及面广,各单位要积极争取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合作平台,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确保税源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比对。在清查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内部清查与外部比对相结合。结合税源清查数据,与征纳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漏征漏管、漏报错报等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内部数据调取与实际采集相结合。将纳税人填报的税源清查表数据与现有的内部数据相比对,清理并纠正错误数据,提高数据准确度。在数据的实际采集过程中,正确使用内部现有数据,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确保质效。一是要保证数据质量。数据质量直接决定税源清查的成败,清查基础数据来源于基层一线,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省局要求,对税源大摸底,对税收大清理,对数据大核查。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填写、审核清查数据,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得人为调整和估算清查数据。二是保证时间进度。各单位市务必按时完成本方案中各阶段的任务,要保证税源清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能因某个单位的问题而影响全局工作。三是进行督导考核。市局将对各单位两税税源清查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严格进行绩效考核,确保税源清查工作质效。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这次税源清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同时,更要从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完善征管体制入手,探索建立促进税收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在清查工作中,各单位要坚持边清查、边处理、边整改的原则,通过清查查找薄弱环节,促进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水平。要进一步搞好清查工作,努力做到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税源管理的部门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加强税源管理的强大合力。
(七)要加强清查资料管理,建立清查档案。档案资料要包含《房产税清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分别以各所、分局为单位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统计工作,作为房产、土地税源管理的基础资料。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以确保清查工作取得实效,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水平。
(八)做好工作总结。各单位于2015年6月10日前上报两税清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和税源清查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