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5〕128号)和《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地税发〔2015〕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管理,切实做好“营改增”前准备工作,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切实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对于增加地方财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营改增”改革已经逐步走向深入,交通运输、生产性服务业、邮政通信等行业已经先后实行“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所有营业税行业也将全面实行“营改增”。现阶段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是规范营业税征管秩序、打击偷逃税行为、大力组织营业税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下一步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了由宋成刚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三、范围内容
清理范围: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2012-2014年度涉税事项,偷税行为或有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清理内容:
(一)房地产业
1.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以不动产抵减各类款项和费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不动产抵减银行、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广告制作单位及各类媒体广告宣传费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房产中介单位或个人的中介服务费的行为等。
2.清理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诚意金、违约金等款项。要密切留意纳税人应收应付款的变动情况,从中发现与预收款相关的线索。
3.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向政府或政府相关单位无偿移交医院、学校等不动产而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4.清理按揭收入。利用金融部门提供的房地产按揭贷款数据与房地产企业的申报数据比对,确保按揭款银行转账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清理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划转,重点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零租或低价提供停车场、商场、门面、酒店、健身娱乐场所给关联方使用以及低价销售不动产,而未严格按照征管法和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核定计税营业额的行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不动产权属变更等行为是否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
6.清理小产权房。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通知》(豫地税函〔2014〕321号)关于小产权房征税要求。对发生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一律视同销售建筑物征收营业税。
7.清理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新农村建设回迁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符合征税行为是否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
8.其他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应税行为。
(二)建筑业
要以建设单位为抓手,清查施工单位纳税情况。
1.加强对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的清理。结合建筑业双向申报的规定,清理纳税人隐瞒应税收入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与工程相关的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等各类价外费用的行为;清理纳税人从事混合销售过程中,少计劳务营业额多计货物销售额,从而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赔偿金、违约金,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否完成,均应视同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税。
2.加强对纳税人取得甲供材的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在建筑业劳务中(不含装饰劳务),建设方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对所有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建设方和承包方提供“甲供材”清单和发票,核实承包方取得的“甲供材”价款并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甲供材”移交至分包方用于工程施工的,其移交的“甲供材”的价款不得从承包方的营业额中扣除,也不得重复并入分包方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加强对清偿债务或冲抵债权的清理。结合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税收清算,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应收应付款项,清理纳税人对外提供劳务以清偿外部债务或者接受建设方劳务、资产以冲抵自身债权而不计应税收入的行为。
4.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营业税清理。重点关注市政工程、交通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工程、政府融资平台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结合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强化对重点项目建设规模、施工进度、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等方面的跟踪和监控,特别是对BT项目,要重点清理在工程建设期间,总、分包单位未按工程投资足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在工程移交后,总包单位收到回购款未正确计算并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对约定收款时间不明确的BT、BOT等项目是否按照“应税行为完成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5.重点关注建筑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租赁业务取得收入纳税问题。
6.其他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应税行为。
(三)金融保险业
1.抓好贷款利息收入清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等应税行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22号)“关于财税〔2002〕182号文件废止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要求,高度关注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计税营业额和逾期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征税,停止执行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及相关营业税征税、冲减营业额等规定。
2.抓好金融商品转让清理。重点清理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是否纳入了征税范围,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执行差额征税。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通知》(豫地税函〔2014〕321号)关于金融业征税要求。重点关注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税问题、买卖金融商品价差确定问题、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利息征税等问题。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可结合所得税征管数据,对涉税企业营业税进行清缴;委托贷款利息营业税可通过银行采集委托单位信息,向委托单位追缴。
3.抓好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清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93号)要求,重点清理核实金融机构是否将贴现利息收入扣除转贴现(或再贴现)利息后差额纳税、将贴现利息收入按应收票据持有期间按月分摊延迟纳税等问题。
4.抓好金融经纪业务清理。重点审核金融机构是否把属于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金融经纪业务(金融机构一般称为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理解成“营改增”的范围而缴纳增值税。
5.关注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而少缴营业税的行为。营业税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要重点核实金融机构往来的划分是否符合营业税的规定,正确划分征免界限。
6.开展对新型金融业态的清理。加强对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保理业务、股权投资行为等营业税缴纳情况的清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业态的管理,重点对企业各项经营收入、金融创新产品发行方式进行清理,减少管理漏洞。
7.清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核实农村金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统借统还、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等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准确执行到位,有无擅自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四)经营性公墓转让
抓好经营性公墓转让、服务性收费应税劳务清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通知》(豫地税函〔2014〕321号)关于经营性公墓性转让征税要求。经营性公墓转让墓地使用权及收费收入按收入项目分别适用税率:对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墓地出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墓地出售收入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税;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征税;收取的建造、雕塑、绿化费用按建筑业征税。
(五)生活性服务业
1.抓好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清理。对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种短训班、特长班、资格认定班、补习班、辅导班及夏令营、拓展训练、职业培训、进修培训、驾校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培训机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严格按规定征税。
2.抓好楼宇经济税源清理。当前楼宇经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产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入驻楼宇产业门类多样,行业繁杂,“入驻率”高,税收“贡献率”低。要充分利用楼宇管理机构、街道、工商、楼宇物业管理等部门协作优势,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把该收的税征收到位。
3.开展租赁业务清理。重点清理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4.对营业税重点税源进行清理。对欠税进行清理,欠税数额较大的要制定清欠计划,确保8月底前全部入库。
四、时间步骤
(一)宣传准备辅导(4月1日至4月20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政策及清理工作要求,做好纳税辅导,积极营造清理工作良好氛围,争取纳税人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自查清理补报(4月21日至6月20日)。该阶段是纳税人对营业税等税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表格式由郑州市局设计(见附件1),并放于郑州市局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纳税人如实填报涉税信息以及营业税等税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6月20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申报补缴营业税及其它税费。
(三)集中检查清理(6月21日至8月31日)。各所、分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结合征收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清理,重点清理在自查清理申报阶段不认真自查,或隐瞒不报,以及经自查后仍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对查出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集中检查清理必须要有行动,有成果,对所清理出来的税款要及时催缴入库,防治产生新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开展营业税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一项中心工作,所长要亲自抓,内部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全局上下集中精力抓好清理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加强与外部部门的沟通,努力争取支持和配合,充分依靠政府的力量,把清理工作做实做好。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此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工作, 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责任,准确划定清理对象,及时组织税款入库。要做到制度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告。各单位清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发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同时,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自查清理补报、集中检查清理阶段结束后3日内向市局税政科报送自查清理、集中检查清理汇总表(附件2、3、4)。9月10日前上报清理工作总结。市局将分阶段对该项工作加以绩效考核,并进行工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