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0213/2015-00080
  • 新郑市国家税务局
  • 税务
  • 2015-12-29
  • 2015-12-29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 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