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郑州市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年全面禁烧和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禁烧阶段为夏季(5月20日至6月30日)和秋季(9月5日至11月5日),其他时间为常态化监管阶段,严禁农作物秸秆及根茬、杂草、树叶、垃圾等农作物废弃物露天焚烧。
二、凡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经济处罚。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过火痕迹,实行倒查追诉。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粉碎直接还田和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途径,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投诉、检举、揭发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6087500662693518
特此公告!
新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