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新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对工作人员发生事故实行经济责任追究的规定》(新城管〔2018〕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车辆,是指各单位机动车辆和电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规定、车辆肇事处理等。
第四条 车辆管理坚持层级管理,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所有车辆驾驶员(科室负责人)与市局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执法大队各中队所有驾驶员(中队长)与执法大队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执法大队负责人与市局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环卫处各环卫科室所有车辆驾驶员(科室负责人)与环卫处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环卫处负责人与市局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
第六条 所有车辆必须用于公务,严禁将车辆交给本单位无驾驶证人员或借给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上级部门因工作需要向我局抽调公务用车的除外。
第七条 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局领导和督察科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八条 车辆要保持外观干净、内部整洁。
第九条 机动车辆的油料配备由局办公室负责,用油采用油卡制,实行“一车一卡、专车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十条 车辆每年的临检、年检以及换照由分管单位或驾驶员自行办理;交通事故处理由各分管单位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由市交通部门统一组织的驾驶员学习、教育以及业务考试,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车辆所需各种费用,按车辆现行财务关系分别支付。需全局统一平衡,由局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四条 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局机关各单位因公务需要用车,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执法大队车辆由执法大队统一管理和调度;环卫处车辆由环卫处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办公室可统一协调使用全局车辆:
1.遇有会议和客人接待及上级部门用车,需要统一安排的;
2.局内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等需要用车的;
3.遇到突发紧急事件(防洪、抢险、救灾等);
4.因车辆使用高峰、派车发生困难和出现空档时,需统一调配车辆的。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统一协调车辆时,应通报各单位,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自觉服从局里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局领导外出且不使用公务车辆期间,为其配备的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要遵循“零部件损坏能修复使用的不更换,修理保养能自己动手的不进厂”的原则。
第十九条 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必须到指定检修厂进行检修。各单位不经批准私自修车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局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均由各单位负责人及驾驶员负责,要求做到勤保养、勤检修,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保持良好的车况及车容车貌,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程序:
1.由单位负责人或驾驶员提出修车申请,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审核,经审核车辆确实存在故障,由办公室开具派修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办公室可直接开具派修单;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上的,需逐级请示(原则上必须是书面请示,但为避免影响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可口头请示),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开具派修单,并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驾驶员在派修单上签字。
2.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所报维修项目不齐,需要增项的,驾驶员需向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申请。如果在不申请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增项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3.车辆遇到突发状况,在途中需要维修,需先电话报告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检查维修。如果在不申请不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检修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4.车辆经维修后,由维修点开具维修清单,列出维修项目、费用,由驾驶员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检验,确认故障已解决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及时将维修清单交至办公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和办公室联系并向维修点提出,确保修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切实把好关、负好责,严禁出现同一辆车短期内频繁维修、更换配件的情况,做到小故障不积存,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不串岗、不擅离职守。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对局领导、办公室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应及时接听。
第二十四条 每天应做出车前准备工作,检查车辆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消除安全隐患,不出带病车,并做好车辆保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做好车辆日常检修和定期保养的汇报工作,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按局规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机械性能和车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要按规定出车,不准私自出车,严禁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否则按出私车论处,由此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认真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交通规则,市区内繁华路段不得超过20km/h。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由此造成违章或事故的,驾驶员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不出带病车。车辆行驶前,驾驶员必须做好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消除安全隐患,不出带病车。
第二十九条 自觉服从单位对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听从领导指挥,服从工作分配,服从车辆调度。领导驾驶员在领导无出车需要时,应服从办公室管理,遇突发或紧急情况需临时派车时,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十条 经常学习业务和交通法规知识,按时参加市交通、市交巡警部门组织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到不闯红灯,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第六章 安全行车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车辆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安全行车规定,坚决杜绝未办理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对年龄偏大、年龄过小的驾驶员要从严把关;对技术不过关、车辆检修不到位的一律不准行车,以免造成损失。
第三十二条 全体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酒后以及醉酒驾驶,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在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不得乱开警报器或超速行驶,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三十三条 严格实行“车辆安全三检制”,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前,对车辆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车辆在出车前的检查、保养,做到小故障不过夜,大故障不过天,不开带病车,不开安全设施不全的车,保护良好的车况。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开快车、险车、赌气车,严禁疲劳驾驶,一经发现,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下班后车辆要停放在单位,非公差严禁在外边过夜停车,驾驶员出车在外停放车辆时,一定要注意选取安全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及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私自在外停车造成车辆丢失的,驾驶员负责赔偿。因公差需在外停车的,要将车辆锁好,防止车辆被盗。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的罚款或扣分,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 车辆肇事处理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的,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由单位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事故责任的,按照“谁驾驶、谁负责”原则,费用分担办法:
1.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20%的费用;
2.驾驶员为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5%的费用;
3.驾驶员为执法大队或环卫处工作人员的,由相关执法中队或环卫科室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3%的费用,分管副大队长或副处长承担全部损失2%的费用,执法大队或环卫处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3%的费用;
4.分管驾驶员所在单位的局领导承担全部损失2%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办理私事,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经济损失费用分担办法:
1.驾驶员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90%的费用;
2.驾驶员为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5%的费用;
3.驾驶员为执法大队或环卫处工作人员的,由相关执法中队或环卫科室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5%的费用,分管副大队长或副处长承担全部损失2%的费用,执法大队或环卫处负责人承担全部损失2%的费用;
4.分管驾驶员所在单位的局领导承担全部损失1%的费用。
第四十条 我局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新城管〔2017〕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