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局各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五严五深”要求认真履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免职、降职;党政纪处分;涉嫌违规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事管理办法》及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免职、降职的,由局党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发现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不力、成效差等违规违纪的,经查证属实,要严肃处理。
1.中层正职:第一次在局党组会上作检讨,第二次由局党组对其诫勉谈话,第三次对其降职或免职。
中层正职包括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二级机构副职和其内设机构负责人。
2.中层副职:第一次向局党组上交检讨书,第二次由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第三次对其降职或免职。
中层副职包括局机关各部门副职,二级机构内设机构副职。
3.一般人员:第一次由督导人员当场进行警告批评,第二次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因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追责的;
3.因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 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