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5292972/2018-00044
  •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 承诺
  • 2018-03-08
  • 2018-03-08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惩处工作违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责罚相当、有责必究”的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对象

第三条  责任对象是全局各级各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

全局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总责。对因未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形成有力有效领导体制,造成问题多发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负第一责任。

全局各级各部门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分管方面的工作。对因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及时就地解决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造成问题多发频发,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五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调查了解群众意愿,分析研判可能引发问题的苗头,积极加强沟通协调,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工作预案,避免引发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第六条  在协调解决信访问题特别是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包案领导,牵头负责调查案情、分析症结、制定方案,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努力避免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  重大决策工作约谈

第七条  局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对全局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进行的问责谈话,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未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领导干部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问题,包案领导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作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重要事项,或者谎报虚假办理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约谈处理类型

(一)诫勉;

(二)限期整改;

(三)视情扣减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得分;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负有领导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通报批评;

(七)提交纪检、组织部门作出处理。

以上处理类型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章  责任倒查和追究

第九条  责任倒查是指上级部门对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进行调查,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的专项工作。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致使该问题继续存在,甚至矛盾激化的;

(二)因工作处理不到位,引发恶性、极端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群众或其他方式被举报的;

(五)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倒查内容

开展责任倒查主要是查事实、查原因、查责任,并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事前预防是否到位、排查是否及时、责任是否明确;

(二)事中领导是否重视、反应是否迅速、处置是否得当;

(三)事后跟踪是否及时、事态有无反复;

(四)事后整改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

第十一条  责任倒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启动责任倒查时,需成立由纪检、人事、目标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同时向被倒查的部门下发《信访工作责任倒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启动责任倒查。

(二)调查组应当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局党组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倒查工作开展情况;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全体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名。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行政处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并在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基础上,实行单位、个人双罚制。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