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设立新郑市专利资金。为规范专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金的主要用途是:资助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支持专利技术转化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宣传培训、工作奖励等。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以下简称三种专利)。
第三条 专利资金的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的职务发明,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在本市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也可申请资助。
第四条 新郑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和资助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内外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2000元,实际支出未达上述
金额,按实际支出费用资助;国内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每项2000、1000、500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视同国内申请。
2.国外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0元、其他每
项10000元。同一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二)专利奖励
1.专利申请大户奖励。一个单位或个人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30件、50件、100件的,将给予一次性10000元、15000元、30000元的专利申请奖励。
2.获得荣誉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省、郑州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其中国家级奖50000元,省级奖30000元,郑州市级奖20000元。
3.突出贡献奖励。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进行奖励。
(三)重大知识产权(专利)推广运用
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资助根据评审情况及当年的经费预算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及发放
1.申请专利资助资金须提供下列材料:
(1)《新郑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已获授权);
(3)相关发票复印件;
(4)职务申请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非职务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述材料各一式两份。
2.专利资助资金的审批与发放程序如下: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报送有关材料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批,报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各资助对象。
3.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资助。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立项计划,并签订合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立项计划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专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专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凡发现资金使用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郑市财政局、新郑市科学技术局、新郑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用项的 () 在一一定资金困难 ,并自觉 产权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新财〔2012〕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