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4日
新郑市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实施意见》(新政〔2016〕36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将新政〔2016〕36号文件所涉及政策分为奖励补贴资金类和政策扶持类两类,各类政策分别按不同要求进行申报。
第三条奖励补贴资金类政策具体申报程序: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工业经济的部门统一受理、初审,经市工信部门复核,提交市工业经济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条每年3月底前申报受理上年度奖励补贴资金类政策。若有特殊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各奖励补贴资金类政策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奖励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二)新郑市支持工业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经换领“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仅用于新郑市支持工业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申报”;
(五)相关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报时应出具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申报材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二章细则
第七条奖励补贴资金类实施细则
(一)加快建设工业经济“三强三快”乡镇(街道、管委会)
1.政策标准
对“新郑市工业经济三强乡镇(街道、管委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郑市工业发展三快乡镇(街道、管委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办理程序
由市工信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新增规上企业等工业经济指标证明材料,年度工业经济考评结果以及相关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工业经济运行科0371—85121505。
(二)鼓励市内专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晋级升位
1.政策标准
对在省级产业集聚区晋级考核中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产业集聚区,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通过国家、省、郑州市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示范集聚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
2.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相关认定文件原件。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产业指导科0371—85121508。
(三)鼓励市政府各部门为企业争取各种扶持资金
1.政策标准
鼓励市政府各部门为企业争取各种扶持资金,市财政按争取扶持资金总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2%给予部门奖励。
2.申报材料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出具的各部门最近连续两年争取各类扶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企业服务科0371—85121510。
(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政策倾斜和融资支持力度
1.政策标准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政策倾斜和融资支持力度,市财政给予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应奖励。
2.申报材料
(1)资金投向清单(贷款时间、贷款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贷款性质、贷款期限、利率、到期日);
(2)人民银行新郑支行所出具的贷款核实证明。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0371—62695649。
(五)引导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入库
1.政策标准
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每新增1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
2.申报材料
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新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工业经济运行科0371—85121505。
(六)鼓励企业入市本级财政税金
1.政策标准
当年对市本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0万元;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40万元;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较上年正增长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60万元;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且较上年正增长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0万元。当年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突破1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招商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纳入奖励范围。
2.申报材料
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两年企业入市本级财政税金证明材料。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工业经济运行科0371—85121505。
(七)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销售收入
1.政策标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2.申报材料
最近连续两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工业经济运行科0371—85121505。
(八)加快商标建设
1.政策标准
对新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申报材料
工商部门出具的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原件。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企业服务科0371—85121510。
(九)支持本地主导产业链条整合
1.政策标准
鼓励本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业集聚区配套企业产品。对年采购量累计达1000万元的企业,以上年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由市财政补贴1万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材料
(1)最近连续两年年度企业采购发票复印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产业指导科0371—85121508。
(十)鼓励引进企业总部
1.政策标准
对企业将总部迁至我市,且生产性项目达到规模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其引入总部对市本级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第一年50%奖励企业、第二年30%奖励企业、第三年20%奖励企业。
2.申报材料
(1)市财政部门证明材料;
(2)总部下属机构相关资料;
(3)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产业指导科0371—85121508。
(十一)鼓励企业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
1.政策标准
对市本级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幅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
(1)最近连续两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最近连续两年的企业上缴国税、地税凭证;
(3)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及付息证明材料。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工业经济运行科0371—85121505。
(十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1.政策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物医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产后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土地证或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房屋租赁协议;
(2)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竣工验收文件;
(3)需要许可证的产品须附生产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4)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新建企业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附发票复印件),设备单价超过2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单个工程金额大于200万元的提供土建合同。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投资管理科0371—85121512。
(十三)鼓励乡镇建设特色产业园
1.政策标准
对达到产业发展基本要求的入园主导产业企业,按其对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第一年50%奖励企业、第二年30%奖励企业、第三年20%奖励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地园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2)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上缴市本级财政税收证明材料。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产业指导科0371—85121508。
(十四)鼓励建设公共标准化厂房
1.政策标准
对产业园区内当年竣工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容积率1.6以上的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标准化厂房(不含工业地产厂房),经审核、验收后,市财政按第一层每平方米5元、第二层每平方米1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发改、规划、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批复复印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入驻工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产业指导科0371—85121508。
(十五)鼓励承租标准化厂房、工业地产厂房
1.政策标准
对承租标准化厂房、工业地产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企业对市本级年财政贡献达到每平方米150元、230元、300元的分别按每年每平方米20元、30元、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暂定三年。
2.申报材料
(1)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
(2)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3)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上缴市本级财政税收证明材料。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投资管理科0371—85121512。
(十六)鼓励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政策标准
对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项目达产后实际节能效益达到10%以上的,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12%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
(1)节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企业投资节能技改项目备案确认书(备案项目名称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
(3)设备投资清单(附发票复印件);
(4)节能技改项目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能源综合利用科0371—85121522。
(十七)鼓励使用推荐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
1.政策标准
对工业企业使用列入近三批推荐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给予购进设备款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材料
(1)设备购置清单(附发票复印件);
(2)购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3)采购的新设备列入国家、省、郑州市推荐目录的证明材料。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能源综合利用科0371—85121522。
(十八)推广清洁生产
1.政策标准
在重点工业行业推广清洁生产,对进行自愿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能源综合利用科0371—85121522。
(十九)推动“两化融合”重点项目
1.政策标准
支持企业推进实施智能制造、重点领域智能化应用、面向“互联网+”的协同制造等推动我市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简称“两化融合”)发展的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不含土地价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
(1)新郑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备案确认书;
(3)项目资金预算及资信证明;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带验证码)。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信息化推进科0371—85121502。
(二十)鼓励申报“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
1.政策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郑州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申报材料
企业获得相关荣誉的文件原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信息化推进科0371—85121502。
(二十一)支持服务平台建设
1.政策标准
对产业园区建立的经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经审核,市财政按其专项设备(含配套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产业园区建立国家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的,实行“一事一议”。
2.申报材料
(1)省及省以上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平台专项设备(含配套软件)购买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
(3)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产业指导科0371—85121508。
(二十二)鼓励引进先进自动化生产线或应用工业化机器人
1.政策标准
对企业引进先进自动化生产线或应用工业化机器人的给予“机器换人”补贴,市财政按设备价值的5%进行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
(1)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新建企业除外);
(2)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附发票复印件),设备单价超过2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投资管理科0371—85121512。
(二十三)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运用
1.政策标准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按售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材料承诺书;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荐函。推荐函要求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同领域专家共同出具,并附专家简介和联系方式;
(3)产品知识产权证明(企业盖章);
(4)企业首台(套)销售合同。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投资管理科0371—85121512。
(二十四)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政策标准
对在市工信委备案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及境外主板上市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1)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复印件;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上市挂牌通知复印件。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投资管理科0371—85121512。
(二十五)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
1.政策标准
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且融资额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经市工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市政府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实现挂牌融资的企业,经市工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市政府按其募集资金投放于我市额度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材料
(1)募集资金公告;
(2)企业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
(3)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企业募集资金证明。
3.咨询单位
市工信委投资管理科0371—85121512。
第八条乡镇特色园区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土地集约利用由市工信、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