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060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新郑市人民政府,印发,劳动模范,评选办法,管理办法
  • 2017-03-22
  • 2017-03-23
  • 通知
  • 新政〔2017〕11号
  • 有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2日


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郑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四)新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五)全国、河南省和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新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撤销的新郑市劳动模范名单;

(三)审核全国、河南省、郑州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四)起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新郑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完成市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新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六条新郑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新郑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七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新郑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每次按本市总人口万分之零点六比例确定表彰规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新郑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及评选全国、河南省、郑州市劳动模范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新郑市劳动模范颁发劳动模范奖章和相应的劳动模范证书。


第四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对象和条件

评选对象: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评选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全市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郑州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标准或考核目标的。

(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对政府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瞒报、谎报、漏报生产事故的。

(三)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100%的;存在挤占、骗用、套用社保资金行为的。

(四)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严重违反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五)单位纳税、信贷等有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未依法纳税、偷逃国家税收并受到查处的。

(六)单位没有依法组建工会以及没有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


第五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原则与程序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

(二)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推荐评选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主席团、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核,报市评模办审定,并需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遵循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重视选拔有知识,有技能的一线劳动者。

(四)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和各行业的比例。

第十二条新郑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农村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城镇的经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二)市评审办对各单位上报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整理汇总,上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市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并公示。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社、安监、环保、卫计委、政法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四)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经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劳动模范的管理:

(一)劳动模范管理按照工会牵头,分头评选,属地管理原则。

(二)劳动模范采取评、管结合的原则。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劳动模范、省(部)、郑州市级劳动模范、新郑市劳动模范以及各级政府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管理。

(三)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应在市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促进其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改革创新。

(二)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动模范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学历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重视从劳动模范中选拔干部,向各级组织推荐。

(三)关心劳动模范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爱护落到实处。

(四)对劳动模范定期进行考核,并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市评审办。

第十五条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和其他群众团体,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激励和鼓舞全社会公民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七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被评为新郑市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称号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三)各级劳模定期享受疗休养待遇,疗休养期间的费用(不包括往返路费)由市财政承担,往返路费由劳模(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原则上每名劳模(先进工作者)5年内安排一次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不超过7天,劳模参加疗休养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四)劳动模范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总工会负责组织,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五)企业裁减人员,一般不应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在安置破产、倒闭企业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

(六)劳动模范身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市总工会会同其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所在单位实施困难救助。

(七)劳动模范待遇调整变更,由市评审委员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撤销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应予以撤销: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已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发生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劳动模范管理机构出具撤销荣誉称号的书面报告,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第十八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销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以上的;

(三)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十九条凡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评选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从宣布次月起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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