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06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新郑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实施方案
  • 2017-03-22
  • 2017-03-22
  • 通知
  • 新政〔2017〕18号
  • 废止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2日


新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新郑、美丽新郑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5〕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3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和《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完成2017年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从而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市畜牧业转型上档升级。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的原则。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于2017年底前依法全部完成。

(三)深入发动,平稳推进的原则。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闭搬迁工作,在全市形成良好的搬迁关闭工作氛围,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

三、实施范围

依据相关规定,禁养区内应当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

四、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28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召开本辖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分类登记,建立搬迁关闭监管台账,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上下贯通、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第二阶段(综合整治2017年3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按照新政〔2017〕1号文件的要求,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要向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签订关停通知书,畜禽养殖场(户)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关闭或拆除。畜牧、环保等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对畜禽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户)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实施强行拆除。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畜牧、住建、国土、财政组成丈量工作小组,按照统一确定的丈量标准,逐个场进行丈量、清点,丈量小组各成员和养殖场(户)业主在丈量表格上签字,并登记、造册、公示、存档。

(三)第三阶段(组织验收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整治工作结束后,先进行自审,并形成自查材料或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由领导小组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关闭到位。

五、补助政策

按照“先清后拆再补偿”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圈舍及附属设施在本年度内完成清理并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偿,只清理畜禽未拆除圈舍及附属设施的不予补偿。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所需财政资金分别由郑州市和我市财政按1:2的比例配套落实。

(一)对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的100%予以补偿;无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不同建筑类型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查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执行。

(二)被拆迁的沿双洎河的畜禽养殖场(户)在2017年3月20日之前完成拆迁的,经验收达到拆迁标准的,按拆除补偿款的20%给予奖励;在2017年3月21日—3月30日之间完成拆迁的,经验收达到拆迁标准的,按拆除补偿款的10%给予奖励。其他在禁养区的养殖场(户)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的,经验收达到拆迁标准的,按拆除补偿款的10%给予奖励。

(三)在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的畜禽舍,不予补偿;擅自乱搭乱建的不予补偿。

(四)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拆迁任务的按照拆迁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六、资金拨付

禁养区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根据检查验收合格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汇总本辖区内已关闭搬迁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养殖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新郑市禁养区关闭搬迁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环保、畜牧、国土、发改、住建、城管、水务、公安、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主要负责禁养区关闭搬迁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禁养区划定与关停相结合、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承担牵头抓总的职责,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同时压实各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确保关闭搬迁工作扎实顺利推进。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关闭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关闭搬迁面积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全市通报,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监督管理

实施关闭搬迁过程中,养殖场(户)要求及时清栏出场,严禁关闭搬迁场(户)突击补栏、突击建设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要配合关闭搬迁工作切实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发现养殖场(户)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责令限期整改,由环保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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