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068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新郑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准则
  • 2017-04-05
  • 2017-04-05
  • 通知
  • 新政〔2017〕19号
  • 废止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主体交易活动行为,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交易主体包括招标人或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投标人或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

第四条各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交易活动。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受理和处理在开评标过中程的异议或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开评标提供规范化、程序化服务,管理场内日常交易工作。


第二章  招标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招标或采购项目、进行招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及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应当依法选择招标方式,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实行招标人联络员制度,招标人确定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为招标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招标事宜。

招标人联络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我市招投标工作程序和规定办理业务,严守招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充分做好招标准备工作,科学合理确定招标需求及技术参数,同时发布已编制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澄清招标事项、修改招标文件的,应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也可以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担任。

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客观、公正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公正评标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通过不正当行为干扰其他评标专家正常评审;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在评标前主动回避。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在评标活动完成后,招标人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结果公示,且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时限答复投标人的质疑,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索取或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违反本准则构成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投标人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活动,参与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2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的,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招标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招投标项目的需要,招标人有权接受或拒绝联合体投标。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有关问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中标后,应当按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承诺履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质疑)。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有权向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违反程序的异议(质疑)与投诉。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捏造事实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业务中应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工作考核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牵头。评价主体为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日常工作评价按实时动态方式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业务技能、人员素质、服务质量、企业市场行为、诚信守纪等。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

(一)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后,方可进场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

(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代理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须对交易流程和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熟悉后方可进行更换。

(三)专职代理员进场办理业务时,须持专职代理员证。

(四)专职代理员应熟练掌握电子招投标操作和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并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所备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信息科变更。

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网上信息发布、招标文件下载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与招标人沟通,及时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须同时发布。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办理网上操作事宜,保证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一致性,避免操作失误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应信息,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并在每日16时前,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递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超过时间不予接收。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在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招标文件下载方面的疑问和问题,进行解答和解决。

(五)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科室或者网络信息科报告请求处理。

第三十七条专家抽取工作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2日分别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科室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填写《专家抽取申请表》。

(二)抽取专家前,招标代理机构应通知招标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按时到场。

(三)专家抽取在开标前1日15时进行,招标委托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须同时在场。

第三十八条开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在开标前30分钟派专人到开标现场布置会场,自觉遵守场内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场内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及设施,检查开标室设施是否完备。

(二)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准时开标,不得提前或无故延后。

(三)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开标会场纪律,介绍参加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唱标前,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五)唱标过程要在开标会场的投影幕布上同步显示,投标报价表要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六)开标结束后应及时将开标表格及所有投标文件运送到相应评标室。

第三十九条评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须持专职代理员证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前应将通讯工具及与评标无关的物品等放置储物柜保管。

(二)摆放好评标专家所用的笔、纸、表格、投标文件等评标前准备工作后及时退出评标区域。

第四十条评标结束后工作

(一)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及时清理会场,关闭设备和电源。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把评标报告报送给招标人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并在3日内发布结果公示,建设工程项目公示期为3日,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二)若投标人提出异议(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响应,并立即向招标人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三)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合理收取标书费,并向缴纳单位开具正规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收费。

第四十二条若有违反本准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相关处理意见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电子化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有关评标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招标项目评标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话题,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接受监督。

评标工作全过程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评标现场监控资料刻录成盘、永久保存,并定期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发现或知道与评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参与项目技术方案前期论证或招标文件编写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评标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评标代表对投标人的服务承诺进行评审,且不参与其他部分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八条评标专家应坚持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任何投标人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意见,不得与其他评委私下串通;不得采取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或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表达评审意见;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对做出的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等开展评审活动,正确行使评标权利,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第五十条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包括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评标专家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第五十四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违规违纪行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各方市场主体违反本准则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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