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191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
  • 2017-04-26
  • 2017-04-27
  • 意见
  • 新政〔2017〕20号
  • 有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94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新郑实际,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已建立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市住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交运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国资局等工程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未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在我市承揽工程项目的各类建筑、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到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对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通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协同处理。(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市住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交运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国资局等工程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未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市人社局负责调查处理)

(三)全面推行农民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全面实行“一卡通”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每一名进场施工的农民工免费制作和发放工作信息卡,用于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一卡通”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前实现对农民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市住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交运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国资局等工程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未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健全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市住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交运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国资局等工程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未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单独设立工资支付专用银行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分包企业负责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市住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交运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国资局等工程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未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建立工资支付监控网络

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强化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作用,积极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工作,落实并完善农民工工资台账月报制度,实现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动态监控。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要求其定期上报本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并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巡视检查对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配合)

(七)建立欠薪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市人社局、总工会进行报告。报告应当载明延期支付的原因、涉及劳动者数量和欠薪数额、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工资清偿期限等有关情况。市人社局和总工会在接到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报告后,应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工程建设领域各施工、劳务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延期支付工资情况的,应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人社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局、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八)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从2017年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行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工资证明后,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对发生过工资拖欠且已处理完毕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仍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企业实行全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力争2017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守法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市住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交运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国资局等工程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未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严格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精神,结合辖区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欠薪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予以补足,确保欠薪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2017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由财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房管、国资等有关部门参与,尽快研究出台我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人社局、市住建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资局等配合)

(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从2017年起,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允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及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企业应当按月核定劳动者工资,并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落实,人工费用占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比例和人工费拨付时间节点,由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支付专户,专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市住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交运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国资局等工程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未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一)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拖欠、谁清偿、谁违规、谁担责”的原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招用农民工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令欠薪企业限期履行清偿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办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对工程建设领域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通报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司法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做好欠薪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市住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交运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国资局等工程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未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建立和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力争在2017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欠薪企业“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通过市政府网站、新郑信用网、相关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资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存在严重拖欠工资的“黑名单”企业或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C级诚信警示用人单位、D级失信用人单位的用工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欠薪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国资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配合)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四)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发〔2015〕67号文件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通知》(豫人社〔2016〕27号)精神,从健全工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有力支撑。政府应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办案补助费以及基础设备购置经费等纳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理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配备标准,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五)健全和完善执法协作和联合办案机制

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房管、工商、公安、水务、农业、卫生、教育、国资、信访、工会等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力度,促进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十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威慑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市人社局要会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加紧研究出台我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力争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十七)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和逐级报告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迅速介入,规范处理,形成合力。对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有效控制现场秩序,及时了解欠薪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安排部署,做好欠薪问题的处置工作,确保事件不升级、矛盾不激化、事态不扩大。(市信访局负责落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规划局、市房管中心、市规划中心、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资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等配合)

(十八)健全欠薪应急保障机制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九)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被列入欠薪“黑名单”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信用不良的企业,实行强制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督促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资局、市总工会配合)

(二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履行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事前审查,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企业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各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主管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无拖欠。(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住建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国资局配合)

(二十一)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已取得房屋预售款等项目资金的,应当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提前挪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材料款等费用。建设单位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应当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住建规划局、市房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资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配合)

(二十二)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本行业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长期不结算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二十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地出入口、农民工宿舍等醒目位置设立工程信息和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项目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立信息公示牌的项目,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予以整改。(市人社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资局等负责督促落实)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落实属地监管原则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负总责。对未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由属地政府负责牵头解决。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长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及农民工欠薪重大案件、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市督查考核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二十五)健全考评问责制度

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奖惩考评办法,每一年度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责任不落实、各项长效机制不健全、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欠薪处理不力的,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严格问责,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市督查考核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二十六)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市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市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市督查考核办负责重大欠薪案件的督办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欠薪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及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失联人员查找、恶意讨薪构成犯罪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侦办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通过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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