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38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7-09-19
  • 2017-09-20
  • 通知
  • 新政〔2017〕47号
  • 废止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重大动物疫病染疫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及动物防疫风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重大动物疫病染疫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及动物防疫风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9日


新郑市重大动物疫病染疫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及动物防疫风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新郑市重大动物疫病染疫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及动物防疫风险赔偿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作为重大动物疫病染疫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安排20万元作为重大动物防疫风险赔偿资金。 

二、适用范围

1.染疫动物扑杀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规定的必须扑杀的染疫动物的扑杀补偿。

2.重大动物疫病防疫风险赔偿资金主要用于在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因疫苗因素导致动物出现过敏、应激反应所需的治疗费用和死亡赔偿。

三、补偿标准

染疫动物扑杀的补偿标准:雏鸡1—3元/只,成年鸡8—15元/只;雏鸭3—5元/只,成年鸭10—15元/只;雏鹅3—5元/只,成年鹅12—15元/只;种雏禽8—12元/只;成年种禽15—30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月龄大小确定);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四、资金管理

1.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使用意见。

2.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由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彻底拔除疫点、消除疫源,经验收合格公示后拨付。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