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324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告
  • 2018-09-12
  • 2018-09-12
  • 通报
  • 新政告〔2018〕25号
  • 有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销售场所不得对外开放, 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进行产品展示时,不得有与销售相关内容的推介,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违法发布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 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要求,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并在动态销控表中注明。

(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二、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

(六)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七)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由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含网络平台)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九)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媒体等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等违法广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

(十二)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公开曝光。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进行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五证”不齐全项目的房屋,不要违法转让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处于限售期限内的房屋,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违法预售活动,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市房管中心:62692708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69950026

市工商质监局:62693284

市公安局:62681000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中心):1235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9972756 


2018年9月12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