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河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全面调查、科学论证,划定新郑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新郑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459.98 公顷,涉及龙湖镇、观音寺镇、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共3个乡镇(具体分布范围、面积见附件)。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可到新郑市水利局查询。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2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