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18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民生服务,简政,证明
  • 2015-11-26
  • 2015-11-26
  • 通知
  • 新政文〔2015〕104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和“三严三实”活动,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水平,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进一步简政放权、治理懒政、转变政府职能,经市政府决定,取消13类18项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见附件)。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部门和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增设办事前置条件和办事环节;正在实施的,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取消结果,清理取消结果抄报市审改办。
二、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确需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相关部门或者民生服务事项办理部门直接征询对应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
三、有关单位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繁文缛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举报投诉。
四、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懒政、怠政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认真处理、核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举报投诉,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或逾期回复征询请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在全市通报。
附件:取消的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
 2015年11月26日
 附 件
 取消的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
(13类18项)
1.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主体:市人社局
(2)科级及以下因公出国(境)政审
实施主体:市人社局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实施主体:市民政局
理由:因工作的敏感性或日常管理确实需要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获取相关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
实施主体:市人社局
理由:人社部门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具有监管职能,应当通过监管掌握培训机构的具体情况,因而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时,不必再要求提供关于培训方面的不良记录和投诉证明材料。
3.计划生育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主体:市人社局
理由:计划生育监管是计生部门法定职责,公民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应影响到其基本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确需了解的,相关部门应当向计生等部门核实。
4.无债权债务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科级及以下因公出国(境)政审
实施主体:市人社局
理由:债权债务关系是公民基本民事关系,与因公出国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再纳入政审范围。
5.工作调动表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受理市外转入正规人事档案
实施主体:市人社局
理由: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查阅其人事档案了解办理人的工作关系状况,且《工作调动表》多数相关部门已不再办理,再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该表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
6.外伤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
实施主体:市社保局
理由:社区无法掌握和证明居民外伤情况,为优化办事流程,改为由本人书写情况说明,并由市社保局调查核实。
7.户籍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工伤人员享受定期待遇资格调查
实施主体:市社保局
理由: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公民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证明其身份,无需再开具户籍证明。确需核实户籍情况的,社保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联系,不得交由公民个人办理。
8.单位介绍信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1)单位专管员查询本单位人员参保信息、开具本单位人员参保证明
实施主体:市社保局 
理由:在办理该项民生服务事项时,单位专管员提供有单位的社保登记证,能够证明该单位专管员是受单位委托来办理相关事项,无需再要求单位开具介绍信。
(2)新郑市企业办理“三无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无市场不良行为、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无在建工程及办理其他有关企业及其人员资质资格等  
实施主体:市住建局
理由:有关部门为证明经办人是受所在企业委托办理相关事项而要求企业提供,事实上经办人和委托企业的委托授权书即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9.同意骨灰取走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烈士陵园骨灰取走手续
实施主体:市民政局
理由:是否从烈士陵园取走骨灰是烈属自主范围的事,无需故者生前单位老干部管理机构开具的同意骨灰取走证明。
10.与已故人员关系证明、其他子女同意补证声明等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1)烈士陵园骨灰迁出手续
实施主体:市民政局
(2)烈士陵园墓地管理流程中补证手续
实施主体:市民政局
理由:持证人持有的墓地使用证明等已经能够证明其与故者的关系,无需故者家属提供故者单位或持证人单位、社区出具的与故者关系的证明,其他子女同意补证的声明。
(3)烈士陵园墓地管理流程中变更持证人手续
理由:墓地持证人变更是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无需再提供辖区派出所、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与故者关系及申请变更的证明。
11.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理由:为了便民利民,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取消此项不必要的证明。
 12.近5年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情况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理由:为了便民利民,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取消此项不必要的证明。
13.独生子女父母的结婚证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单独二孩生育证审批
实施主体:市计生委
理由:当前符合享受单独二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年龄都比较大,很多人结婚证难以找到,为了便民利民,计生部门在审批单独二孩生育证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有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婚姻子女情况的证明,此证明就可以说明问题。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6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