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25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水利,水务
  • 2015-02-02
  • 2015-02-02
  • 通知
  • 新政办〔2015〕3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2日
  新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工信委、住建局、农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本辖区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市水务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管委会)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乡镇(街道、管委会)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郑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新郑市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新郑市河流湖泊水功能区达标控制目标
  主办:市水务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