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2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行政应诉
  • 2015-07-01
  • 2015-07-01
  • 通知
  • 新政文〔2015〕43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应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全市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
二、明确责任主体,推进行政应诉依法开展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由市政府直接作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市政府所属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行政应诉。其他因案情涉及有关政府部门职能或部门对案情比较了解的,该部门负责行政应诉;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应诉事项报请市政府确定。
(二)以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以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办理。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案件,由该组织自行应诉,但该组织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应诉情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案件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JP3〗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双方共同负责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JP〗
三、强化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的办理要求
1.市政府法制机构收到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根据案情报请政府确定案件的承办机关。案件承办机关应当及时领取应诉通知,在规定期限内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经市政府批准后递交人民法院。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件、较为复杂的行政案件或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召集案件承办单位、市政府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召开案件研讨会,对案件承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2.对在全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经市政府批准,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或督办,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及时向市主要领导汇报案件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案件。
3.行政案件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行政案件败诉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案件判决后10日内,向市政府上报《行政败诉案件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案件败诉原因、造成败诉案件的责任人、给市政府造成的损失、针对败诉案件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
(二)以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的办理要求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依法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后20日内,将起诉状、答辩状等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案件结案后10日内,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判决书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案件败诉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说明案件败诉原因、责任人,整改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案件报备、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案卷归档等制度
1.各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向市政府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
2.各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对本年度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及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当年度12月底前报送至市政府法制机构。
3.对重大复杂、政治敏感性强、社会影响面广、易引起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进行报告。
4.对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吸取教训,按本通知要求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5.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的30日内,各应诉单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四、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各部门要对行政应诉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新《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将行政应诉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把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予以落实。
市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对市政府交办的行政案件推诿、拖延,不及时领取、递交案件材料,对应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自觉履行生效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司法建议书的;
(四) 未按规定执行案件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
(六)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社会群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2015年7月1日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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