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36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责任部门
  • 2015-04-20
  • 2015-04-20
  • 通知
  • 新政办〔2015〕5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新政〔2015〕5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新政〔2015〕 号)精神,结合各部门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工作分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1.加快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中长期供水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城管局
 2.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城市(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
 责任单位:市规划城管局
 协办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 3.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城管局
 协办单位:市水务局
  (二)严格取水总量控制管理
  1.要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信委、市规划城管局、市水务局
 2.全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分配的阶段性用水指标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报市水务局备案。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城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严格取水许可总量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非法取水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法取缔。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乡镇、街道、管委会,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 委、市科工信委、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中心、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1.加强地下水动态检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 2.在限采区,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在禁采区,禁止新凿井,并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地下水回灌工程等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恢复地下水位。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 3.尽快编制并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全市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加快推进南水北调辅助工程建设项目,南水北调辅助工程建成通水后,城区公共供水要优先取用。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六) 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信委、市规划城管局
  2.逐步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引导城镇居民节约用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物价中心
  3.继续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科工信委、市农委、市教育体育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七)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市住建、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城管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八)加强计划用水管理
  1.各用水单位(企业)要定期开展现状用水的水分析和水平衡测试。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科工信委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水务局提交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对未进行用水节水评估和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水务局
  (九)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1.加大农业节水力度,以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田水利现代化示范乡镇建设为重点,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井灌区要推行IC卡计量方式,渠灌区要推行末级渠系计量方式。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2.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示范工程。加大火电、煤炭、造纸、化工、冶金建材、食品加工等重点用水大户的节水技改力度,强化新上项目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的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公害化。
  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委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3.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加大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供水管网漏损率不得超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列入供水定价成本。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
  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施在线监控。到2015年年底,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极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十一)着力推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1.煤矿排水量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大幅度提高煤矿排水利用率,解决本行政区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问题,以减少对地下水的过渡性、依赖性开发。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煤炭局、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
 2.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要在广场、公园、游园、居民小区、道路、田地等推广雨水下凹式开发利用模式,促进雨水收集利用。
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 3.鼓励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设施),就地回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十二)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市水功能区监测、评估、管理体系。加强边界及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如何排污总量。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主要依据。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十三)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检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建立备用水源。
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
 协办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十四)强化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城区水生态、农村水环境整治和 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流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相关部门
  (十五)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深度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推行雨、污水收集管网分离,加强城区雨、污水收集管网分离改造,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深度。
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有关单位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工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城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十七)强化水资源管理基础建设
  加强市(县)界等重要河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启动较大用水户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并配套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八)加大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源地保护建设、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支持。
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 协办单位:市水务局
  (十九)严格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1.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2.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水,爱护水,保护水”的良好风尚。
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广新局
 3.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协办单位:市人社局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要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协办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责任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确定。未列入本通知的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共同抓好任务落实。
  (二)工作任务中,需要建立健全制度的,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属于项目建设的,要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属于资金投入的,要明确资金渠道,加大投资力度;属于实施管理的,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市水务局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2015年4月20日
  主办:市水务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0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