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45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少数民族
  • 2015-05-08
  • 2015-05-08
  • 通知
  • 新政办〔2015〕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8日
  新郑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法高效管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119号)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促进城市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标,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为着力点,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全市民族工作的新局面,为新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宣传教育、平等公正、人性服务、依法管理、团结和谐”的基本思路,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相结合,以建设“三化”(网格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社会管理创新为基础,准确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建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机制,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的服务与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宗委协调、部门参与、资源共享、综合服务”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网络系统。依托新郑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公安、人口计生、民族宗教等部门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共享。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形成便捷高效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反应灵敏、上下联动、跟踪处理的工作体系。
  (二)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规模、就业和居住特点及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解答、法制宣传、业务办理等服务,承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现状调查摸底、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同时负责受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理诉求,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急难救助等。
  (三)成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由民族宗教、财政、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社、住建、卫生、人口计生、教育、民政、司法、旅游、交运、文广新等部门组成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议事协调机构。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创业就业、医疗保障、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做好领导统筹、政策统筹、服务统筹和力量统筹,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区域沟通协作制度,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民族宗教部门、人社部门沟通对接,在政策法规培训、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关心生产生活等方面紧密配合,共同强化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与输入地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与输入地干部双向交流制度,选拔年轻优秀的干部到有关地区和部门挂职锻炼。倡导职能部门加强维吾尔族、藏族等民族语言文字学习,确保服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定期走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召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座谈会、联谊会,关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生产生活,调查分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状、趋势及需求,探索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交流融合的有效途径。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相关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五)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民族宗教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市相关部门以及学校、医院、宾馆、车站、旅游景区等窗口单位落实民族政策和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坚持每月排查一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方面的矛盾纠纷,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报和分析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针对可能出现的热点焦点问题,建立防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当地各族群众的情感沟通,营造“三个离不开”的浓厚氛围,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新闻媒体、电视台、报刊等媒介要适时开设专栏,利用专版加大相关内容的报道力度。民族宗教部门要编印适应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需求的服务手册或服务卡片。民族社区、清真寺等位置要设立永久性民族团结进步标语、宣传板报,广泛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适应城市生活准则自觉配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开展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民族政策法规培训,加深工作人员对民族常识的理解,提升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能力。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对在创业中积极办证守法经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要从政策和资金上优先照顾帮助其发展。对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要在民族团结进步评比活动中予以表彰,增强其自豪感和主人翁意识。对热衷民族事业积极回馈社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要积极推荐其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争取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四、部门职责
  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格局,努力提高服务管理工作实效。
(一)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建设和规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建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组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二)财政部门:负责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公安部门:负责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护照等证件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租住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数据采集等工作;协调民族宗教部门架设专线,共享郑州市公安局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据;预防和打击侵害少数民族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纠纷和案件。
(四)工商部门:负责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有关证照,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照顾,支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业就业。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有关证照,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政策照顾,支持少数民族
 流动人口开办餐饮服务机构。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违规行为合理规划设置临时便民疏导点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守法经营。
(七)人社部门:负责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业就业培训;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受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
(八)住建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理申请公租房相关手续,符合优先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
(九)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医疗服务;开展传染病防治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立清真食堂(灶),依法加强清真食堂(灶)管理,为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患者就餐提供便利。督促妇幼保健单位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进行分级管理;指导妇幼保健院为在本市出生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通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十)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及时登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及时查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为其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协调督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布教育部门服务热线,宣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在招生工作中,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设立清真食堂(灶),依法加强清真食堂(灶)管理,为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就餐提供便利。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救助,救助站应为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方便可靠的就餐帮助。
(十三)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十四)文化广播新闻部门:负责宣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和风俗习惯;宣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业和就业先进典型;宣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促进民族团结的模范事迹。
(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六)交运部门:做好公共交通场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七)郑州银行: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依法办理各种业务,为使用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开辟特殊业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十八)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统计排查和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动态,为数据库填充和更新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支持。
  五、实施步骤
  (一)广泛动员,宣传教育阶段(2015年5月)。全市广泛宣传动员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按照“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要求,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系统,有效整合资源、强化部门责任、加大经费投入、狠抓队伍建设确保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建体系,搭建平台阶段(2015年6月—9月)。建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础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落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建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量化分解工作任务。
  (三)组织培训,实施运行阶段(2015年10月—12月)。按照统一标准要求,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进行培训,初步运行并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动态,指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四)检查验收,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月—3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和模式,为全面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奠定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在民族工作领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职责,切实抓紧抓好。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固定办公地点,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增加投入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每月25号要将本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排查统计情况进行通报,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二)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民族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市、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三级民族事务网络。民族宗教部门既要加强系统内的纵向联系,又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的横向联系与沟通,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全面覆盖的民族工作格局。
  (三)强化服务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完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做到人性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热忱服务,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引导其自觉遵纪守法。要坚持依法管理,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理打击,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民族宗教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办力度,全面掌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对行动迅速、措施落实、制度健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地区要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重大影响案(事)件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主办:市民族宗教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