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46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5-04
  • 2015-05-04
  • 通知
  • 新政〔2015〕8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2015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
  新郑市2015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郑州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5〕6号)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新郑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2015〕1号)的要求,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我市主城区建成区面积为11.3平方公里(含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街道城市建成区),2014年我市完成无燃煤区建设面积3.6平方公里,为建成区面积的31.86%。2014年无燃煤区建设范围:东至解放路、南至新华路、西至新建路、北至黄水路。2015年在原无燃煤区基础上拟新增人民路以北,中华路以东,古城路以西,黄水路以南区域和金城路以北,文化路以东,新华路以南,溱水路以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增面积0.96平方公里,扩建后,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4.56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的40.36%。
  二、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标准
  1.本方案中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 3、灰份含量大于20mg/m 3的人工煤气。
 2.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禁止使用、销售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太阳能、天然气、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或拆除。燃煤锅炉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禁止新建燃煤设施。
 3.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酒店、宾馆、浴池、学校等三产类经营场所要采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现有燃煤设施限期拆除。
  三、工作任务
  1.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增区域内开展排查,统计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台数、用途、耗煤量,居民生活使用高污染燃料户数、耗煤量,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茶(浴)炉数量,掌握工业、商业、民用等高污染燃料使用现状,建立台账。
 责任单位: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 2.2015年7月底前对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增区域内的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予以取缔,一律改用清洁燃料。
 责任单位: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供电公司、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 3.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销售、储存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场所,禁止新建与原煤有关的经营场所。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4.加快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现有供热、供气主管网。
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 配合单位:市天然气公司、市热力公司
 5.大力推广太阳能、天然气、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使用。
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 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审批新建燃煤锅炉,对已拆除的燃煤锅炉、燃煤大灶开展后督查,发现反弹的,立即查处。
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巩固2014年度无燃煤区建成区的建设成果,加强巡查监管,严防使用高污染燃料现象反弹。
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供电公司、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阶段(2015年4月18日—2015年5月4日)
  制定《新郑市2015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召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炉、灶拆改、清洁能源推广等工作。
  (二)排查阶段(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31日)
  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现状排查,建立台账。
  (三)整治阶段(2015年6月1日—2015年7月31日)
  各责任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分工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四)核查阶段(2015年8月1日—2015年8月31日)
  组织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核查。
  (五)验收阶段(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30日)
  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将各种资料加以认真整理,建立档案,迎接郑州市环保局核查验收。
  五、工作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炉灶的排查、拆改、巩固工作和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医院、诊所等炉、灶拆改及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炉、灶拆改及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督促商店、超市、宾馆等经营场所炉、灶拆改及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查处审验超期违规使用锅炉行为,配合做好燃煤锅炉的拆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和相关街道负责查处、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销售、储存等经营场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项目的立项把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供热、供气工程的实施;
  市文广新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新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关民安任组长,各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日常事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孟晓微、市环保局局长贾有怀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行目标管理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各街道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三)加强部门联动
  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的投资、财政、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四)强化考核问责
  对不能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年度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相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大执法力度
  各责任单位在对区域内燃煤锅炉、燃煤大灶取缔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反弹的燃煤锅炉、燃煤大灶,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加大拆改力度,加入集中供热、供气或改用清洁燃料,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强行拆除。
  (六)加强宣传报道
  利用电视台、广播、宣传彩页等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使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充分理解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义,并能够积极配合、踊跃参与到此项工作中。
  主办:市环保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4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