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48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5-06
  • 2015-05-06
  • 通知
  • 新政〔2015〕9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招标人评标代表遴选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现将《新郑市招标人评标代表遴选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6日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确保我市公共资源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评标代表(以下简称评标代表)的遴选和使用。
 第三条评标代表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从全市相关单位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中遴选。使用时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活动。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评标代表的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随机抽取工作。
 第五条评标代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和相关专业领域的政策法规,能胜任评标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专科(含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
(三)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六条遴选评标代表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推荐书应当载明当选评标代表的理由或优势,遴选对象应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资料。
 第七条遴选对象经市监管办初步审核后,报市监管委审定,在政府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入选人员由市监管办颁发招标人评标代表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评标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熟悉项目概况;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标代表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评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评标代表总体控制在100人左右,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补充、调整。
 第十一条评标代表实行动态管理,市监管办为每位成员建立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参与评标情况、业务知识培训、个人职业道德表现等内容,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落后的采取末位淘汰。
评标代表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代表,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根据评标代表专业特长分成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对评标代表实行分类随机抽取。本市评标代表不能满足项目开评标需要,可在上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市交易中心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于评标活动开始前1小时完成评标代表随机抽取,招标人与抽取的评标代表现场签署委托书,交有关部门存档。评标代表应回避本单位的招标项目。
抽取方式按评标专家抽取方式进行,负责随机抽取的人员和相关监督人员对随机抽取结果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该次招投标活动自动中止;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评标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评标代表,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招标工作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第十六条评标代表被通报批评或记入不良记录,在一年内累计两次的,暂停一年评标资格;累计三次以上的,取消评标资格。
 第十七条评标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招投标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标代表与其他参与评标人员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评标代表名义从事有损政府招标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代表资格的。
 第十八条评标代表个人的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市监察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6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