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50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5-07
  • 2015-05-07
  • 通知
  • 新政〔2015〕10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新发〔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代理机构。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代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场内交易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考核。
  第四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手段,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提高招投标效率。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职代理员的管理,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举止得体,文明服务。
  第八条采用“随机抽取”办法选择代理机构有以下步骤:
  1.招标人填写《新郑市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
2.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选定代理机构的公告,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招标单位;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事项;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3.申请抽取的代理机构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4.交易中心组织随机抽取,监管办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取工作进行监督。
(1)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报名的代理机构名单,向抽取机内放入相应的代码;
(2)招标人代表依次随机抽取两个代码,第一次抽取的为中选人,第二次抽取的为备选人,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3)交易中心向中选人发放中选通知书,中选人凭中选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
  第九条若没有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参加抽取,则由交易中心在本市登记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产生中选代理机构。
  第十条中选的代理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放弃中选资格,否则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与我市招标代理工作,所属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由抽取的备选人承接。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1.拟定招标方案;
2.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3.编制招标文件;
4.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5.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6.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及发布;
8.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三条为保证项目的招标质量和效率,代理机构应及时与招标人对接,及早科学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场交易项目预审资料审批通过后,两天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发售原则上与招标报名同步进行,最晚不得超过报名结束后3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发售的,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须向监管办递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于开标前一天到监管办及交易中心办理抽取专家手续。组织好专家抽取、接送等开评标前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提前布置会场,规范组织开评标活动,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在评标结束后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中标公示应在评标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八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代理机构及时持项目汇总资料办理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执行,具体收费金额由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因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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