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72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6-16
  • 2015-06-16
  • 通知
  • 新政〔2015〕19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新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下影响安全生产因素不断增多的新形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修订了《新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6日
  新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总则
 1.1编制目的
 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快速反应、科学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 1.2编制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 〔2012〕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 〔2012〕4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5〕7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201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 1.3适用范围
 1.3.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
 1.3.2 依据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等上级应急预案,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 1.4工作原则
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基本原则,施救过程中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协调组织、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
 1.4.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不能有效处置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预案相衔接。
 1.4.3依靠科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 1.5应急预案体系
 新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是在新郑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内,由新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构成。
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2.1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 2.1.1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成立新郑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行业领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行业领域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应急办主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 成员: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 2.1.2主要职责:
 (1)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救援队伍、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协调等。
 2.2事故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 2.2.1事故现场指挥部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
  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各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2.2.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 (1)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指导实施;
 (3)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受伤人数及险情;
 (4)及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 (5)完成上级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2.3.3现场指挥部下设小组及其职责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现场抢险指挥部一般可设立 8 个小组。
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 (2)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现场抢险救援安全措施、实施救援等工作。
 (3)治安管理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交通疏导、维护秩序、协助疏散事故区域群众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依法做好前期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 (4)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
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防疫保障服务,组织协调医药用品的调拨和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做好各级指挥人员、抢险救援人员、专家的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信息新闻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现场救援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工伤保险赔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8)技术专家组: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安全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必要时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2.4人员替代
现场指挥部及各小组负责人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替代。
3.预防与预警
3.1危险源信息监控
3.1.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对全市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及时分析重点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1.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布、隐患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本辖区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测预警体系。
3.1.3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二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三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四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2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新郑市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单位。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预警预防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测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发现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损失的事故险情时,必须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立即停止险情区域的生产作业活动,撤出人员及设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收集到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政府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险情进行勘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当险情进一步恶化,可能造成发生群死群伤或重大损失事故时,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应及时掌握险情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4.2分级响应
4.2.1事故等级属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响应。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4.2.2事故等级在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由市政府决定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4.3先期处置
4.3.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发单位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报告。
4.3.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4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要制定抢险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抢险救援小组,科学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针对事故的特点,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下列处置方案和遵循下列要求。
4.4.1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事故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区域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有组织、有秩序地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可采取就地保护措施,直到危险解除。
(4)现场控制。针对事故特点,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控制。根据事故性质的不同,对应急人员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紧急医疗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卫生干预等工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市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的特点,对事发地抢险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确保抢险人员安全。
4.7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到事故危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抢险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信息发布
根据授权,在市委宣传部组织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及时、准确,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12应急结束
市环保及卫生部门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发生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上报市委、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全天候有人值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新郑市各通信公司负责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
6.2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以及高危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是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依法负责本地本行业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6.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保证事故现场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的安全。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确保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卫生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市卫生局负责落实相关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和救治能力。
6.5物资经费保障
新郑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市商务局、工信委、民政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能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演练等。同时,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壮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7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故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6.8宣传、培训和演习
6.8.1公众信息交流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
6.8.2培训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6.8.3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问责。
8.附则
8.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