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75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6-25
  • 2015-06-25
  • 通知
  • 新政〔2015〕20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等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规范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即新郑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为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事宜。
  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
  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三、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基本农田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3元。
  四、征收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省、郑州市及我市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地税局提供审批文件及土地分类表,并代市政府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事宜;会同市地税局准确计算耕地占用税税额并及时传递至市财政局;凭市地税局提供的耕地占用税完税信息,确定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底价。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计算的耕地占用税,通过土地支出预算予以安排。通过“土地出让支出—征用补偿支出”科目拨付专款先行转入市土地储备账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市地税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招拍挂、处置土地有关涉税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局。
  (四)市地税局对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计算税款,并向市财政局反馈;对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的有关批文进行审核,查询耕地占用税税款到账后,开具完税凭证。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彭立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地税局,地税局局长宋成刚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各环节无缝对接,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同时,为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要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6月25日
  主办:市地税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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