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76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告,盐业市场,管理
  • 2015-07-20
  • 2015-07-20
  • 通告
  • 新政告〔2015〕18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近日,公安部破获一起特大工业盐冒充食盐案件,2万吨假盐销往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安徽、山东、江苏等7个省市,严重扰乱了盐业市场秩序。为确保全市广大人民群众食盐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市盐业市场管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新郑市盐业局为我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任何无证生产、运输、销售食盐以及将工业盐作为食盐贩运、购销、使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均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盐。工业盐作为非食品原料,国家明令禁止食品中添加。
  三、坚决打击一切涉盐违法行为。凡将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以及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生产、销售、使用的,由市盐业局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暴力抗阻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保证盐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市盐业局移交的涉嫌犯罪的各种涉盐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科工信、教育体育、畜牧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市盐业局做好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五、广大人民群众、各类食品加工作坊、饭店、单位集体食堂,要自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健康意识,从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提供重要信息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市盐业局举报电话:62693237、13803856408;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2015年7月20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