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083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综合
  • 2015-06-30
  • 2015-06-30
  • 意见
  • 新政〔2015〕21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20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郑政〔2012〕20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统筹规划、政策扶持”的方针,抢抓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每年筛选一批上市意向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通过培训培育、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促使更多企业上市。
二、市政府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上市培育引导、宣传动员、考察调研、培训推介、奖励补助和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兼并重组等。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科工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三、建立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改制、确定中介机构、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发行上市等重大情况应向市科工信委报告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四、对上市后备企业实施扶持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尽快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积极帮助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估工作。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技改项目。
五、对成功上市的上市后备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境外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Q板挂牌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六、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且其融资额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经市科工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市政府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时免收变更登记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企业应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改制后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许可证、特许经营权、自主知识产权、资质、商标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我市以往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年6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