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274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告,2014年度,第四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 2015-07-08
  • 2015-07-08
  • 通告
  • 新政告〔2015〕15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郑市2014年度第四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5年7月1日,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郑市2014年度第四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5〕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5〕753号文件批准我市征收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民委员会,孟庄镇城后马村民委员会、鸡王村民委员会、唐寨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作为新郑市2014年度第四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新郑市2014年度第四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 地块编号2014C4601:龙湖镇林锦店村民委员会,孟庄镇城后马村、鸡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西、南均至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北至东鑫钢构、双湖大道。
 地块编号2014C4602:孟庄镇城后马村、唐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北均至孟庄镇唐寨村、城后马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西至国有建设用地,南至孟庄镇城后马村民委员会土地。
 征收龙湖镇林锦店村民委员会,孟庄镇城后马村、鸡王村、〖JP3〗唐寨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共计37.3692公顷,其中农用地35.7892公顷(耕地34.0993公顷,林地0.2978公顷、园地0.7079公顷、其他农用地0.6842公顷),建设用地1.5800公顷。
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规定执行。
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 特此通告。
  2015年7月8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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