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37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8-10
  • 2015-08-10
  • 通知
  • 新政〔2015〕23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网格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现将《新郑市网格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0日
  新郑市网格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第三条 按照我市网格化管理要求,各级网格长为辖区内消防安全责任人。
  第四条 三级网格内,各居民楼院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居民住户火灾负责;二级网格内,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区域、居民住户火灾负责;一级网格内,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行政正职对管辖范围内社会单位、公共场所火灾负责。
  第五条 火灾发生后,由公安消防机构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 1.不能认定火灾原因的;
 2.确定为纵火且不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失扩大的;
 3.交通工具发生的火灾事故;
 4.垃圾、杂草等无明显损失的火灾事故。
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情况以外的,按管辖范围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  第七条 追究责任按以下调查程序进行:
 1.确定发生火灾场所的管辖及相关责任人;
 2.对发生火灾的场所,是否组织进行了检查;
 3.对组织过检查的,是否符合规定的频次要求;
 4.对明显存在火灾隐患的,是否予以书面督促整改;
 5.对拒不整改的,是否按分级管理原则向辖区派出所或公安消防大队进行了书面移交;
 6.对村民、居民家庭发生火灾的,是否前期进行过宣传教育。
  第八条 经调查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1.约谈;
 2.通报批评;
 3.提请行政处分。
  第九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辖区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火灾事故的,取消年终消防评先资格。
  第十条 责任追究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提供火灾原因并认定,提请市社会公共管理办公室实施。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市公安消防大队。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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