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1386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7-20
  • 2015-07-20
  • 通知
  • 新政〔2015〕27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创新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创新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0日
   新郑市创新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竞争立项、以奖代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设施运行管护采取“先建后补、定额补助”,“上限封顶、下不保底”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 第三条 项目申请对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设施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二)乡镇人民政府重视农田水利运行管护工作,农民有积极性,土地流转面积大,控制灌溉面积多,项目立项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的相关规定,采用四议两公开的方法步骤进行。
(三)项目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项目受益主体按照立项指南的要求,通过竞争遴选。以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包括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协会、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及法人资格认证等)。
(二)业主资料、有关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关于该项目的“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的承诺书、产业业主配套资金承诺文件及设施建后管护责任书等。
(三)项目可行性运行管护方案、实施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水费计收方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等。
(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该项目并向市水务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文件。
(五)有施工组织负责人、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及监督施工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项目审查
 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竞标得分高低排序,进入市级项目库。根据排序决定当年度的“先建后补”项目。
 第七条严格界定项目投入的主体是镇、村、社集体或经营企业业主,严禁套取国家资金。
(一)立项申报时,必须明确项目投入的主体是镇、村、社集体或企业业主,并分别填报;
(二)项目立项时,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设施,并核实项目投入的主体;
(三)设施实施过程中,市水务、财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时,严格核定项目投入的主体;
(四)设施完工审计及竣工验收时,根据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文件,确定项目投入的主体,严格检查补助资金的流向及到位情况,若有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运行管护管理
第八条 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项目推行“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实行竞标立项,确定项目乡镇。项目必须集中连片,结合产业,为产业服务。项目运行管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程序及国家、省、郑州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申请项目的业主、农户、农村用水户协会或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请、运行管护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十条 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项目主体设施鼓励专业化施工队伍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标准和小农水典型设计图施工,不得随意修改图纸,若需修改,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必须经相关的质监人员对上一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
设施量的验收必须经监理、业主、施工单位、市水务部门等共同验收并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在市水务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统一印制的公示范本,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开工公示和完工公示,公示资料留置备查。
(一)项目开工公示。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就以下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运行管护地点、运行管护规模及内容、设施投资及资金来源、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建后管理制度等。公示10天后,若无重大举报,经市水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运行管护。
(二)项目完工公示。项目完工后,在项目所在地就以下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运行管护地点、建成规模及内容、完成投资及筹资投劳情况、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实际工期、举报电话和联系人、设施质量和建后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设施完工后,项目业主向市水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联合验收。重点对运行管护任务、运行管护管理、设施质量、运行情况、建后管护制度等进行审查。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竣工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项目在市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主动接受省、郑州市的检查验收。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高效节水灌溉设施、高标准粮田等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项目。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定额补助”、“上限封顶、下不保底”的运行管护管理方式,即项目采取“先运行管护、再验收、后补助”和“定运行管护标准、定补助定额”的运行管护方式,下达项目单位的投资计划为补助上线,若项目单位因工作不力或不按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的可调整或取消投资计划,下线不保底,确保国家资金足额用于项目运行管护。
 第十七条 运行管护补助资金主要对运行管护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设施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水泥、河沙、钢材、木材、石子、条石、块石、炸药、抽水设备、电气设备)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镇、村、社集体投入实施的小农水项目,国家补助部分不超过单位设施直接投资费用的70%,自筹部分不低于30%;以经营企业业主投入实施的小农水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单位设施直接投资费用的55%。具体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年5月份的物价核算单位设施直接投资费用,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运行管护项目定额补助标准》,确定当年补助定额。
 第十九条 市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市级报账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村、社、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的项目,应按一事一议程序;社会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应完善相关票证等原始资料。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设施竣工后,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的设施量和当年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根据业主与市水务局、财政局签订的“先建后补”协议,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管委会),由乡镇(管委会)按各项目应补金额拨付到村集体、种植大户、种植业合作组织或粮食生产龙头企业。
 第二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组织对项目的运行管护管理、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列入以后年度对各乡镇水利项目的竞争立项参考指标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办:市水务局。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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