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1389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告,201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 2015-02-02
  • 2015-02-02
  • 通告
  • 新政告〔2015〕2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郑市201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5年1月30日,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郑市201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5〕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4〕1161号文件批准我市征收新郑市龙湖镇崔垌村、小乔村村民委员会;郭店镇五里堡村、鄢陵府村村民委员会;新村镇张垌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作为新郑市201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郑市201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地块编号2014C1001、2014C1002、2014C1003、2014C1004:龙湖镇崔垌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南、西、北均至崔垌村土地。
  地块编号2014C1005:龙湖镇小乔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至湖滨路,西、北均至规划道路,南至泰山路。
  地块编号2014C1006:郭店镇五里堡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至老郑新路,西至吉祥路,南至省道102,北至五里堡村土地。
  地块编号 2014C1007:郭店镇鄢陵府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西、南、北均至鄢陵府村土地。
  地块编号2014C1008:新村镇张垌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至新郑市鱼种场,西至天源发艺,南至新村大道,北至张垌村土地。
  征收龙湖镇崔垌村、小乔村村民委员会;郭店镇五里堡村、鄢陵府村村民委员会;新村镇张垌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44.639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2015年2月2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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