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2388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7-20
  • 2015-07-20
  • 通知
  • 新政〔2015〕28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0日
 新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管理,保障农田水利设施完好和发挥应有作用,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塘、坝、小泵站、沟、渠、桥、涵、闸、护坡等及其所属的水利设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市水务局是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全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管委会)是本辖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各乡镇(管委会)要成立水利工程管护机构:乡镇水利设施管护协会,承担本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职责,同时也是本乡镇(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公机构。会长由各乡镇(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由各乡镇(管委会)水利站站长担任,成员为各乡镇(管委会)水利站技术人员和各村水管员,乡镇(管委会)水利站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是本行政村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以村水管员为主体的管护人制度,承担行政村范围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职责,其上级机构是乡镇(管委会)水利设施管护协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务局履行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其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省、郑州市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统筹规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农田水利设施年度管护计划,编制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管委会)组织实施农田水利设施小修设施、日常管护;实施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奖罚。
 第八条 各乡镇(管委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与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本辖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安全、畅通;做好本辖区水利设施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并分类归档,根据摸底情况提出年度各项水利设施管护意见;筹措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管护经费,制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配合市水政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涉水、涉河、涉渠的侵占、损坏、蚕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不受侵犯。
 第三章 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管护范围: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其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或原征地线、移民线以下的区域,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100米;小型水利设施建筑物管理范围为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沟渠为沟渠脚外延2米;塘坝为外坡边界线;小型涵、闸为上下游各20米;管网线周围0.25米范围内,其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管护内容:(一)现状市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二)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手续完善的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设施;(三)各乡镇(管委会)水利设施的日常管护,要做到巡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处理和上报;(四)跨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由各乡镇(管委会)水利设施管护协会分解落实管护责任;(五)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专业管护与村民管护相结合制度;(六)严格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有关水利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打击破坏行为,保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完好无损。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农田水利设施专项管护资金,市财政按每人2元安排,“一事一议”以奖代补按每人1元统筹,各乡镇(管委会)要设立农田水利设施专项管护资金,按每人1元安排,可以从土地出让金返还、独立小水库收取的水费、开发利用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收益和本级财政收入中提取解决,相关部门要向上争取专项管护补助经费,增加资金规模,保证正常维修管护急需。
 第十二条 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管护经费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乡镇(管委会)水利设施管护协会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责管护项目资金分配、项目组织实施,申报验收补助。管护经费分级承担,市级管护经费采取“市管乡用”的办法,乡镇(管委会)管护经费可采取“乡管村用”的办法,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费用开支,单项管护投资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超过5000元以上的应经所在乡镇(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对投资额较大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毁的修复设施,按以往正常方式,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解决。管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及招待等行政事业费用开支。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现状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当年管护情况,有无失职失责情况。考核结果与奖补经费挂勾,与管理人员报酬挂勾,对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办:市水务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