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2389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7-20
  • 2015-07-20
  • 通知
  • 新政〔2015〕29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0日
 新郑市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根据《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设施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豫水管〔2014〕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的精神为指导,探索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新机制。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投入难、管理难问题,切实深化改革,创新组织发动机制、资金投入机制、项目管理机制、运行管护机制。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农田水利设施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因地制宜。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设施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设施效益。
三、改革目标
以明晰设施所有权为核心,以创新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探索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的有效途径,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改革范围
全市范围内承担灌溉或灌排任务的农田水利设施。
(一)小型水源设施: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设施: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设施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量测水设施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设施。
(四)配套桥涵闸建筑物设施: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的农村河道配套建筑物;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排涝沟道、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配套建筑物。生产桥跨度<8m。
五、主要内容
(一)明晰设施产权。推行农田水利设施“权属登记”制度,理清权属,颁发所有权证。
1.由乡(镇)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受益主体为项目所在行政村的农民,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受益农民持有集体产权。
2.由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使用集体资金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设施,其产权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农民合作组织成员共同筹资建设或由农民合作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方法步骤筹措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其产权归农民合作组织集体所有。
3.由各级财政和多元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受益主体为参与投资的各个投资者,根据出资比例和股权分配方案明确产权所占比例,获得所有权。其中由财政部门投资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上级投资的跨村农田水利设施,其产权移交所在的乡镇(管委会)或其授权组织。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
4.在明晰设施产权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健全设施档案,并向设施产权所有者核发《农田水利设施产权证书》。证书格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内容主要包括设施名称、产权所有人、设施位置、设施状况(类型、数量、功能、建设年代、完好程度)以及四至情况。
(二)明确设施使用权。依据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由村集体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权,以股份形式量化为每个受益农民持有;由村级集体或村民小组使用集体资金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设施,其使用权可以结合承租契约,由该设施所在土地的承租者持有;由多元化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由项目乡镇(管委会)向各个投资主体颁发使用权证;乡镇(管委会)或其授权组织持有的跨村的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组织,根据管护责任主体情况确定使用权归属。
由所在乡镇(管委会)负责向设施使用权人颁发《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证书》。证书格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内容主要包括水利设施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以及产权人、使用人、管护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等。
(三)落实管护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以使用者为主体的管理责任体系。一是在明确管护主体,颁发使用权证的前提下,签订管护责任协议。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所有者与设施使用者签署《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职责、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田水利设施,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涉及到多用途的,要明确供水优先顺序并约定供水量。二是积极推行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管理。
市水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建立《农田水利设施及运行管护工作台账》,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与运行管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设施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四)落实运行管护经费。建立“设施产权所有者筹集为主,政府绩效考核进行奖补为辅”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筹措与使用的长效机制。一是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支持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二是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各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三是建立市级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基金。将各级财政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助资金、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租赁、拍卖获得的资金、受益主体缴纳的运行管护资金,统筹建立市级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基金,为长效运行机制提供资金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设施,为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新郑市水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新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6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乡镇(管委会)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级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市水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政府绩效考核为基本依据的奖惩办法。制定《新郑市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改革绩效考评制度》,完善考评方法,提高实施效果。全面推行绩效考评,着力建立“用好钱、办成事、出效益”的工作机制,实行边实施、边检查、边考评,采取分阶段考核,分阶段打分,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严格的绩效考评。
(三)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设施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必须有计划稳步推进。各单位要按照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新郑市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建设方案(2014—2016)》,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主办:市水务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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