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259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10-20
  • 2015-10-20
  • 通知
  • 新政〔2015〕3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0日
 新郑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办〔2015〕107号)精神,现就我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新郑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道路运输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重点乡镇设立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驻机构。
(三)规范道路运输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新成立“新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市交运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撤销“新郑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根据《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郑编〔2015〕39号)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交运部门研究核定。
(四)人员选聘和安置。对未经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人员编制核定后,对原在编在册的运管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考核由市交运局组织实施。对竞争上岗中的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
(五)明确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市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经费总额以2010年执行预算规模为基数,经费供给按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费用供给标准核定,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弥补。道路运输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六)干部选拔任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人员组建到位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将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择优选聘到位。
(七)机构挂牌运行。按照郑州市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时挂牌成立。同时,积极整合内部资源,第一时间实现队伍融合、工作融合,确保机构尽快正常运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配套措施
(一)要切实做好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妥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 ),并结合实际制定政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截至2015年8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退职)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 (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 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市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市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市财力一次性解决。
(四)改革中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 2020年8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4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4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照《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豫办〔2005〕32号 ),每转岗一名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资金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分步实施,确保稳定,保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交运、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交运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交运部门研究确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与其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和改革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人社部门要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确保改革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主办:市交运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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