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028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2015-12-03
  • 2015-12-03
  • 通知
  • 新政办〔2015〕42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日
  新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建设美丽新郑,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5〕5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后督察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范围
包括2014年已建成无燃煤区和2015年新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JP〗
我市主城区建成区面积为11.3平方公里(含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街道城市建成区),2014年我市完成无燃煤区建设面积3.6平方公里,为建成区面积的31.86%。2014年无燃煤区建设范围:东至解放路、南至新华路、西至新建路、北至黄水路。2015年在原无燃煤区基础上拟新增人民路以北,中华路以东,古城路以西,黄水路以南区域和金城路以北,文化路以东,新华路以南,溱水路以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增面〖JP2〗积0.96平方公里,扩建后,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4.56平〖JP〗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的40.36%。
二、检查内容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
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职责分工
1.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炉灶的排查、拆改、巩固工作、清洁能源推广工作以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日常巡查记录;
2.市环保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3.市卫生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医院、诊所等使用清洁能源落实情况;
4.市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使用清洁能源落实情况;
5.市工商局:负责商店、超市、宾馆等经营场所使用清洁能源落实情况;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审验超期违规使用锅炉行为;
对发现反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依法予以责令拆除,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部门联动,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无反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
2.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建后督查工作作为以下长期工作,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3.严格奖惩,一票否决。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完成任务、影响全市成绩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去向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对工作不负责,不积极,不作为的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主办:市环保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