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2598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10-20
  • 2015-10-20
  • 通知
  • 新政〔2015〕37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0日
 新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郑政〔2015〕15号)精神,现就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积极稳妥。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交通运输管理、干线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公交、出租汽车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以及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具体负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和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二)精简执法机构。新组建“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挂“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牌子,为市交运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撤销“新郑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
(三)从严核定编制。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要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等级和数量,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按照《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编办〔2015〕113号)规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交运部门研究核定。
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郭店超限检测站、S103郑州市新郑林庄超限检测站移交给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管理。
(四)探索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与公安等执法队伍的联席会议制度、交叉任职制度、相互驻勤制度、案件移交制度等联合执法机制。
(五)经费保障。按照《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经费使用和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郑财办〔2015〕42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执法机构经费中包括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执法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我市经费标准和执法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其中:对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员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人员经费是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公用经费是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支出,包括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执法工作经费包括执法车辆维修、加油、执法巡查、执法取证、卷宗建立、道路保通、维护路权等执法工作产生的费用。执法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省级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执法工作经费补助,保障县级执法工作经费需要。
(六)人员选聘和安置。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市交运局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考核由市交运局组织实施。对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对涉改单位在岗但不在编在册人员和公开选聘落选人员,由其原所在单位安置,原市交运局下属的交通路政管理大队落聘人员,由市交运局协调安置到下属单位。
(七)资产移交。由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及改革的部门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晰债权债务,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做好固定资产、财务和债务的分配、移交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禁止私分、滥发和转移公有财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本次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等部门涉及执法职能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审计部门认定后由新单位承接。新成立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办公场所由市政府予以调剂划拨解决。
(八)干部选拔任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人员组建到位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将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择优选聘到位。
(九)机构挂牌运行。按照郑州市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按时挂牌成立。同时,积极整合内部资源,第一时间实现队伍融合、工作融合,确保机构尽快正常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三、配套措施
(一)对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及超限检测站原在编在册的未聘人员,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进行转岗安置。
(二)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转岗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精神继续推进。
(三)对合同制人员,合同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对临时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四)对原在编在册人员,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原在编在册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3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3年12月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参照豫政办〔2011〕140号文件,由市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市财力一次性解决。
(七)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拓宽服务网络、推进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转岗安置富余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交运、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交运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交运部门研究确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理顺资金管理渠道,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费,加强资金监管。人社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定岗定员、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转岗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监察部门要对执法体制改革进行监督,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行业大局稳定。
(四)积极稳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人员安置、社保关系等,各相关单位要对决策事项提前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认真研究制定化解预案,确保改革工作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主办:市交运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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