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5-0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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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17
  •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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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7日

新郑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郑州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110号)要求,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强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郑州市和市委、市政府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总的要求,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采取强制注销报废与以限促淘报废相结合、区域限行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宣传教育与严查重处相结合、压实责任与以奖代补相结合等措施,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引导全域黄标车有序淘汰,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任务,实现黄标车拆解报废。其中,强制报废2778辆黄标车,以限促淘报废3970辆黄标车。

二、组织领导

成立副市长赵建武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高文祥、公安局局长朱海新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交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局、文广新局、绩效考核办公室,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新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长毛志安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上下沟通和联系,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工作任务

黄标车淘汰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厘清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重点是要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一)把黄标车信息按车辆所属行政区域进行分类,将黄标车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车主姓名(或单位)、登记地址、联系电话及强制或以限促淘等详细信息,2015年9月21日前提供给市交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新郑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任务分解表》要求,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黄标车淘汰工作计划,主动作为,认真履责,确保2015年11月上旬完成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交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三)加强黄标车报废回收拆解工作,指导、监督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市场价格回收报废车辆,确保报废车辆就地拆解,防止报废车辆再次流入社会。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将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信息与市公安局、环保局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成立联合办公服务窗口,市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在市车管中队建立新郑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现场办理补贴手续。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

(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六)按照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信息,协调解决国家、省、郑州市及外地驻新郑单位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七)按照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信息,协调解决市直单位公务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制定对市直机关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考核办法, 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公务黄标车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八)研究制定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营运黄标车信息,完成全市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对营运黄标车认真细致地进行摸底排查,于2015年11月底前将有关报废营运黄标车手续交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定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市客货营运企业黄标车淘汰工作考核办法。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客货营运企业

(九)对达到强制和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于2015年9月底前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系统予以注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科学设置执勤岗位,利用卡口系统,实时查处黄标车、无标车闯禁行,以及已注销车辆、报废车辆违规上路行为,采集车主详细信息,通报属地政府入户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严禁黄标车在我市辖区内买卖、转入及办理过户手续;严格执行尾气检测前置,对尾气不达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逾期未进行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其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积极开展尾气排放抽检工作,指导督促营运老旧车辆每季度参加1次综合性能检测。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和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一律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一律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环保局

(十二)开展联合执法,对无标车、冒黑烟车辆以及其他疑似尾气超标车辆进行实时监测,严厉查处排放不达标车辆。从2015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及所有干线公路通行。对闯禁行的黄标车发现一辆、查扣一辆、报废一辆;加强检测机构监督,对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十三)充分调动各类宣传资源及平台,先期以淘汰政策、补贴流程等平面性宣传预热,中期以实事实例、解疑答惑等互动性宣传推进,后期用反面典型通报、违规行为曝光等侧面性宣传补充,最终达到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效果,为全面淘汰黄标车工作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对已列入黄标车范围的,要逐辆核实、逐户动员,把工作做到基层、做到每位车主。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十四)依法监督,严肃查处淘汰和补贴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行为。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四、方法步骤

黄标车淘汰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15年12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9月21日前)

召开黄标车淘汰工作动员大会,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加强协调配合,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全市动员大会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也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认真做好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实施淘汰阶段(2015年9月21日至11月30日)

本阶段为黄标车淘汰工作重点阶段,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单位要在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1.核查定位。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黄标车基本数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各自单位淘汰任务数量进行认领,对认领黄标车的车辆信息按行政村(社区)进行逐一分解,并安排专人对黄标车辆进核查定位。

2.查扣交接。在完成核查定位工作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依据现行政策,对依法应予报废的车辆,督促车辆所有人或单位交到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对车辆状态正常未达到报废条件的黄标车,采取以限促淘、提前淘汰补贴的办法予以报废。所有交到回收企业的车辆,必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方视为淘汰报废。

3.疑难处置。对淘汰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收集并上报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定期进行会商解决。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尚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督促其在年底前必须完成任务。

五、保障措施

根据郑政办〔2015〕110号文件要求,2015年9月底前淘汰的黄标车执行《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2014〕14号)补贴标准。延长补贴期限一个月,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淘汰的,补贴标准不高于9月份标准。2015年 11月1日起不再补贴(以2015年10月31日回收公司出具的车辆收到凭证为准)。

放宽新政〔2014〕14号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与条件,取消“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限制,其他补贴范围和条件按原方案执行。

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抽调各成员单位干部组成两个督导组,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每月对各相关单位黄标车淘汰数量和工作进度进行考评、督导。在对乡镇(街道、管委会)的考核中,2015年9月份完成辖区黄标车淘汰比例不低于20﹪,2015年10月份完成辖区黄标车淘汰比例不低于70﹪,2015年11月份完成辖区黄标车淘汰100﹪的,按照每辆黄标车500元的标准对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补贴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办〔2015〕29号)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按未淘汰黄标车每辆16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主办:市公安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7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