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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18
  • 201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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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办〔2015〕21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8日
 新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郑市委 新郑市人民政府印发〈新郑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5〕3号)和《中共新郑市委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发〔2015〕6号),设立新郑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实施办法、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全市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活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依法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贯彻落实全市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申报评残追烈工作;负责光荣院、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协调组织全市开展拥军优属和“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负责拥军优属模范单位和个人的命名表彰。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费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费的核发工作;组织协调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八)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全市灾情组织核查、统计、评估、汇总、上报以及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及监督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我市特困老人定期补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救助和艾滋病患者定量补助工作;负责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社会福利生产政策,依法维护社会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做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年审汇总和上报、安全生产、消防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拟订城乡基层群众组织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社区建设中长期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做好社区救助和帮扶工作;负责标准化社区以及星级社区创建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承办乡镇、街道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工作;承办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接壤县(市)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承担地名文化、地名遗产的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习改革;贯彻落实收养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殡葬改革;拟订全市殡葬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殡葬用品经营的审批工作;负责市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殡葬违规行为。
(十六)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社会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社会慈善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和捐赠工作;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郑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系统内部、局内外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和民政工作会议组织、文秘、财务、信息、宣传、信访、档案、机要、保密、计生、纪检、监察、党建、督查督办、综合治理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编制人事科
负责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等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工作;负责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工作;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负责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工作。
(四)优抚科
贯彻落实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生活补助、医疗政策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预备役抚恤;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和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费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费的核发工作;组织协调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
(六)救灾救济科
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全市灾情组织核查、统计、评估、汇总、上报以及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及监督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低保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承担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设、数据库建立和日常维护工作;受社会救助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工作;指导乡(镇)、办事处、管委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开展业务培训;协助开展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工作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的信访举报受理及复核工作。
(八)社会事务科
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习改革;贯彻落实收养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我市特困老人定期补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救助和艾滋病患者定量补助工作;负责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十)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社会福利生产政策,依法维护社会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做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年审汇总和上报、安全生产、消防等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新郑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新郑市老龄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其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二)新郑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其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三)新郑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其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市编办。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武装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印发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