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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8日


新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印发〈新郑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5〕3号)和《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发〔2015〕6号),设立新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中央化工(含石油化工)、省属化工(含石油化工)除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运行管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

(三)按照分级、属地、行业归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中央化工(含石油化工)、省属化工(含石油化工)除外)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责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行业管理工作,分析全市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

(六)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及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按照县(市)区的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社会中介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负责对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中央化工(含石油化工)、省属化工(含石油化工)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特种作〖JP3〗业人员(煤矿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JP〗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中央化工(含石油化工)、省属化工(含石油化工)除外)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办公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承担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文印、后勤保障、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政务公开、财务、信息化建设、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及系统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举报奖励工作。

(二)编制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计划生育、妇委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资福利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受理、审核、办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负责受理、审核、办结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和易制爆)经营(无仓储)许可证核发事项;对受理、办理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监管中的有关事项。

(四)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监管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管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电力、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电力、旅游等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监督核查相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依法监督管理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准入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综合管理科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运行管理工作;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通报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综合管理及督促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八)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理论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与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工矿商贸企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承办听证、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和事故的结案督办及案卷归档工作。

(九) 职业健康监管科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文件,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制度;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和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参与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煤炭监管科

负责全市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行业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合作与交流;分析全市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新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 12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新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和行业归口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综合监督管理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计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市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县(市、区)的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运、水务、国资、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