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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8日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印发〈新郑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5〕3号)和《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发〔2015〕6号),设立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三)划入原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职责。

(四)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职责。

(五)将房屋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六)加强全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七)加强全市城镇用水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和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组织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全程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物业维修基金、房地产监察、房产档案和商品房销售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负责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管养工作;指导城市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发展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上报和后续建设的监管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前期资料的审核、上报;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审批及监督检查及道路挖掘许可证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区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六)按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的工作实施监察;负责房地产市场、建筑工程、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察工作;负责城市拆迁、小城镇建设、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方面的监察工作;督促指导小城镇、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乡建设勘察和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与民用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工作。

(八)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材业发展规划工作;负责建筑材料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推进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材产品初审、准入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九)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章;指导小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

(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和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供水及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市供水、设计、施工、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以及对供水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用户用水审核、入户安装、查抄水表及收水费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及维修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用户用水情况,对违章用水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二次供水和集中式供水设备的验收及水质的监督。

(十一)承办城乡总体规划、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十二)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点,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三)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市场、测绘市场管理和规划设计成果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制定城乡综合交通规划、管线工程设计等专项规划编制并实施规划管理。

(十五)负责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日常管理、养护及砍伐、移植树木和拆除绿篱、花坛、花带、草坪的审批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组织起草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文电、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宣传、后勤服务、会务、文印、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系统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全局责任目标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协调、落实工作。

(二)编制人事科

负责全局机构编制、人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劳资、年度考核、计划生育、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青妇工作;负责组织行业职工专业技术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前期资料的审核、上报;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行政审批,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负责城区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综合管线工程的审批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善乡村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财务计划科

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征收工作。

(五)法制信访科

负责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及行业普法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协调受委托执法单位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办、交办、督办、上报及重大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信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全局干部职工法制培训工作。

(六)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市房地产转让、租赁、拍卖、广告、赠与、置换、中介、评估、担保;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机构资质备案;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前置条件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负责房屋登记工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产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小区达标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统计工作。

(七)市政工程建设科(路灯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的道路、桥梁、雨水、污水、供气、供热等工程的组织实施、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依附城市道路的配套建设同步施工工作;负责城市亮化和路灯新建、改造、更新、管理、维护和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照明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和建设智能路灯管理系统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城市集中供热行业发展工作。

(八)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市场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竣工结算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核准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定期测出并公布地区基价系数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负责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地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中介机构进新郑施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评优评先工作。

(九)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范围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比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及租赁企业备案、安拆告知备案;拟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标规划、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推荐工作;对建筑工程实施和开工前安全状况审查、过程监督、终结评定。

(十)勘察设计管理科

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公共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新材料新技术、节能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

(十一)村镇建设管理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镇、省示范镇、郑州市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行政村人居环境信息调查和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和城建统计工作。

(十二)用地管理科

负责组织城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项目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涉及环境保护方面资料审查工作。

(十三)建设工程管理科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前的规划核实工作。

(十四)乡村规划管理科

指导和协调各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查及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各乡、村庄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协调各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新郑市规划发展服务中心,隶属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事业全供编制11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主要职责是负责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职责;负责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的行政职能提供行政技术支撑和服务,负责城乡规划有关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方面的政策、法规的研究,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负责城乡规划动态监测的实施和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各乡镇编制相关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参与编制本市国土规划、区域规划;负责规划调整、变更和报批工作;负责审验城市勘测成果、地形图测绘及其应用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统计及规划成果的存档利用工作。

(二)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